四川在线记者 魏冯

  乘电梯未给狗狗戴嘴套或装入笼最高处500元罚款,宠物随地“方便” 主人最高罚200元。。。。。。10月12日,泸州市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发布公告:《泸州市文明行为促进条例》(简称《条例》)已于9月29日经四川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二次会议批准,自2020年11月1日起施行。

  养犬

  乘电梯未给狗狗戴嘴套或装入笼,最高处500元罚款

  《条例》中写道, 在文明养犬方面,公民应当遵守下列规范:携犬只乘坐电梯或者出入人员密集场所,采取为犬只配戴嘴套、将犬只装入犬袋犬笼等安全防范措施;主动将犬只送动物防疫机构注射狂犬病疫苗,取得犬只免疫证明等。

  违反《条例》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有关部门予以处罚:对饲养的犬只不进行强制免疫接种的,由动物卫生监督机构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拒不改正的,由动物卫生监督机构代作处理,所需处理费用由违法行为人承担,可以并处一千元以下罚款;携带犬只出户,未使用牵引绳的或者乘坐电梯、出入人员密集场所未采取给犬只配戴嘴套、将犬只装入犬笼犬袋等安全防范措施的,由公安机关给予警告;拒不改正的,处二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罚款;携带犬只出户,未及时清理犬只粪便的,由城管执法部门责令清理,拒不清理的,可以代为清理,所需费用由违法行为人承担,处五十元以上二百元以下罚款。

  交通

  给车加装遮阳伞或雨棚罚20元、不戴头盔罚50元

  《条例》还提到,在交通秩序方面,公民应当遵守下列规范:驾驶和乘坐摩托车、电动自行车时,按照规定佩戴安全头盔;占用道路、公共区域内的免费停车泊位持续停车不超过二十日,临时停放不得妨碍其他车辆和行人正常通行;不对摩托车、电动自行车加装遮阳伞、雨棚等妨碍安全行车的装置。

  违反《条例》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予以处罚:驾驶和乘坐摩托车、电动自行车时,未按照规定佩戴安全头盔的,处二十元以上五十元以下罚款;对摩托车、电动自行车加装遮阳伞、雨棚等妨碍安全行车装置的,责令改正,并处三十元罚款;驾驶非机动车逆向行驶、闯红灯的,处三十元罚款;经劝导仍不改正的,处五十元罚款;拒绝接受罚款处罚的,可以扣留其非机动车;将机动车停放在道路、公共区域内的免费停车泊位超过二十日的,责令其驶离;经催告后仍未驶离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可以将机动车拖移至指定地点,并处二百元罚款。

  相关链接:关于公布施行《泸州市文明行为促进条例》的公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