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新网雅安10月19日电 (刘刚)10月19日,四川省雅安市中级人民法院依法对资阳市委原书记陈吉明受贿案进行了一审宣判。判处被告人陈吉明有期徒刑十年六个月,并处罚金八十万元,追缴陈吉明受贿所得财物及其孳息,上缴国库。

  经审理查明,1998年至2018年,被告人陈吉明利用担任自贡市自流井区区长、自贡市副市长、常务副市长、资阳市委书记等职务便利,在工程项目、行政审批、工作安置、企业融资等方面为他人谋取利益,先后多次收受他人所送财物和索取财物,共计折合人民币1083.9982万元。案发后,陈吉明已退缴全部受贿财物。

  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陈吉明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为他人谋取利益并收受财物折合共计人民币1083.9982万元,数额特别巨大,其行为构成受贿罪,其中535.1448万元属犯罪未遂,索贿148.56万元。对于犯罪未遂部分,可以比照既遂犯从轻或者减轻处罚。陈吉明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并自愿认罪认罚和积极退赃,具有悔罪表现,可从轻处理,法院依法作出上述判决。(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