目前,杨某因偷拍他人隐私的违法行为,被江阳警方依法行政拘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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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根据我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四十二条的规定:偷窥、偷拍、窃听、散布他人隐私的行为属于侵犯人身权利的行为,处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五百元以下罚款;情节较重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百元以下罚款。

  (来源:平安泸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