雇员邀好友参与项目,路遇车祸致两人死亡

  “打工人”酿车祸 雇主应否赔偿?

  雇员受雇主安排驾驶车辆前往工作现场,途中不慎发生交通事故,驾车的雇员和搭乘车辆的“打工”学生双双死亡,赔偿责任由谁承担?近日,成都市青羊区法院审理了这起人身损害赔偿案件,判决被告四川某地质公司承担连带赔偿责任,向原告黄某某的父母赔偿29万余元。

  “打工人”遇车祸死亡

  陈某某是四川某地质公司的员工,负责该公司的一项地质灾害治理工程。为完成相关工作,他邀请自己的朋友吴某为该工程提供技术咨询,并把该项目中的部分工作交给吴某实际承担。随后,吴某又自行聘请了成都某高校在读研究生黄某某,让其参与工程设计。

  2011年9月10日一早,黄某某、陈某某搭乘吴某驾驶的小轿车前往工程现场查看,准备当天下午返回成都。在由江油城区驶往绵阳方向时,三人乘坐的小轿车与对向行驶的一辆大货车发生碰撞,车上的吴某、黄某某均因抢救无效死亡,陈某某受伤。经交警部门认定,驾驶小轿车的吴某承担主要责任,大货车司机王某承担次要责任,黄某某无责任。法院判决由保险公司赔偿黄某某父母3万余元,王某应赔偿7万余元,吴某应赔偿的29万余元用其遗产支付。

  由于吴某没有遗产,黄某某父母一直未收到这笔29万余元的赔偿款,于是将四川某地质公司和其员工陈某某一起告到了青羊区法院,要求其承担连带赔偿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