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留守”

  长期跟随爷爷奶奶生活,曾流露轻生言行

  在决定服下毒药时,小杨还是一名年仅16岁的少年,他的高中生活才刚刚开始。

  据岳池县人民法院的判决文书内容显示,在服毒那天,小杨曾更新了一条QQ朋友圈动态:“我讨厌这个家,讨厌这个环境,小爷我不玩了,走了。”配图是一张农药瓶的照片。在此之前,小杨也曾流露过类似轻生的言行举动。

  之后,小杨喝下了农药敌草快。

  据法院判决文书公开信息显示,小杨是一名留守少年,上面有一个姐姐在外打工。在小杨7岁的时候,父母离婚,两人在外打工。小杨长期跟随爷爷奶奶,在岳池县九龙镇城镇居住生活。

  据当天销售农药给小杨的农药店经营者马某回忆,出事那天下午,店里来了一位身高1米7左右,身穿黑色卫衣,手拿一只香烟的年轻人,对方称其爷爷叫他来买百草枯用于除草栽油菜。马某当时让年轻人出示身份证,对方称其已满19岁未满20岁,并称身份证在其爷爷处,随后带过来。之后,这位年轻人通过扫码支付10元钱,购买了一瓶200ml的敌草快后离开。

  马某说,当时自己没看过这位年轻人的身份证,也不知道对方就是后来喝农药自杀的小杨。直到第三天,警察拿着小杨喝过的农药瓶找到他。

  2019年12月5日,岳池县农业农村局对涉事农药店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书:马某经营的敌草快农药,经检验其中敌草快成分含量分数未检出,而其中百草枯成分含量分数为6.4%。经与标签厂家核实后,认定马某经营的敌草快农药系假农药,且马某存在“以此种农药冒充他种农药”等违法事实,处罚没款共计7680元。

  “判决”

  农药店经营者担责10%,赔偿7.5万余元

  今年5月,小杨父母向岳池县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涉事农药店赔偿医疗费、死亡赔偿金等相关费用共计76万余元。

  经岳池县人民法院一审认为,农药店经营者马某售卖农药的对象小杨时年16岁,根据《未成年人保护法》,禁止向未成年人出售具有毒害特性的物品。此外,根据《农药管理条例》,农药经营者应当如实记录销售农药的名称规格、生产企业、购买人信息等内容,并负有对相关事项进行询问、查看、说明等义务;农药并非普通商品而且显著具有危害性,农药售卖人应当尽到比售卖普通商品更高的审慎注意义务。本案中,马某售卖农药给小杨不按规定程序行事,未切实履行查验登记其身份证件等审慎注意义务,存在一定的过失,其行为具有违法性,由此造成未成年人小杨依法特别享有的受保护权被侵害和相关损害未能正常阻却和避免的后果,农药店经营者马某依法负有一定的民事责任。

  此外,法院审理认为,小杨生前具备相当学历知识和智力能力,对其所涉行为的性质及后果应当具有相应的判断识别能力而有意实施,其生前不止一次想要轻生的主观过错及其所实施的自害行为以及监护教育管理缺失,是导致本案所涉损害事实发生的根本原因。

  最终,岳池县人民法院作出一审判决,农药店经营者马某承担10%的责任,赔偿小杨父母7.5万余元。事后,马某提起上诉。经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驳回其上诉请求,维持原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