致受害人背井离乡,企业无法正常经营

  19人涉黑组织覆灭 首犯获刑25年

  本报讯(记者刘冰玉)近日,天府新区法院(四川自贸区法院)依法对曾某某、李某某等19人涉黑案一审公开宣判。曾某某被判处有期徒刑25年,剥夺政治权利3年,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另有18名被告人被判处1年6个月至22年不等的有期徒刑。

  据了解,2012年,曾某某与纪某出资购置了办公用房,与李某某成立洪昌公司,随后网罗了张某某、宋某某等人员,有组织地在成都东南区域实施非法高利放贷,并通过敲诈勒索、抢劫等违法犯罪活动牟取高额非法利益,形成“以商养黑”“以黑护商”的运行模式,攫取巨额经济利益。逐步形成了以曾某某为组织、领导者,李某某等4人为骨干成员,兰某等8人为积极参加者,黄某某等5人为一般参加者的黑社会性质组织。

  据悉,该组织以暴力、威胁及其他手段,有组织地实施违法犯罪活动,以催收欠款为名,长期对民营企业经营者进行威胁、恐吓,干扰、破坏公司、企业的正常生产经营,导致部分民营企业经营难以为继,部分被害人因被暴力催收被迫背井离乡,且部分受害人不敢报警、控告。该组织还大肆进行高利放贷,扰乱当地金融秩序和市场经济秩序,对平等、意思自治的民间借贷行业造成极大破坏。对当地群众形成心理强制和威慑,严重破坏当地社会经济秩序,社会危害性极大。

  天府新区法院(四川自贸区法院)审理认为,曾某某等19名被告人的行为,已分别构成组织、领导、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敲诈勒索罪、抢劫罪、非法拘禁罪、故意伤害罪、诬告陷害罪、寻衅滋事罪,并考虑到部分被告人分别具有自首、累犯、认罪认罚等情节,遂依法作出上述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