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在线记者 张庭铭

  12月31日,记者从南充市中级人民法院获悉,12月30日,该院对四川高院指定管辖的川煤集团原党委副书记、副总经理、董事阿多受贿一案一审公开开庭宣判。

  被告人阿多犯受贿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一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100万元。对被告人阿多违法所得1421.56万元、宝玑牌手表1只、伯爵牌手表1只依法予以没收,上缴国库。

  法院审理查明,1998年至2019年,被告人阿多先后担任四川省得荣县县委副书记、县长、甘孜州副州长以及四川省煤炭产业集团有限责任公司董事、副总经理、党委副书记。被告人阿多在担任上述职务期间,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为邹某某、何某某等4人和四川某公司等6家单位在工程承揽、设备供应、工程款拨付等方面提供帮助,收受单位和个人财物共计人民币1421.56万元和宝玑牌、伯爵牌手表各一只。

  南充中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阿多在担任四川省得荣县原县委副书记、县长、甘孜州原副州长、川煤集团原党委副书记、副总经理、董事期间,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为他人在工程承揽、设备供应、工程款拨付等方面提供帮助,收受单位和个人财物共计1421.56万元和宝玑牌、伯爵牌手表各一只,其行为已构成受贿罪,且受贿数额特别巨大,应依法处罚。阿多到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并主动交代办案机关尚未掌握的大部分受贿犯罪事实,具有坦白情节,依法应当对其从轻处罚。庭审中,阿多认罪、悔罪,并退缴了全部赃款,具有法定和酌定从轻处罚情节,依法可以对阿多从轻处罚。法庭遂作出上述判决。被告人阿多当庭表示服从一审判决,不提出上诉。

  被告人阿多的亲属及人大代表、政协委员、各界群众共30余人旁听了宣判。(南充市中级人民法院供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