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讯(青羊检 记者 赵诗柯)一月内连续发生两起致人死亡的交通事故,公司负责人是否应承担刑事责任?近日,成都市青羊区检察院以涉嫌重大责任事故罪依法批准逮捕犯罪嫌疑人牛某、牛某某。
1月2日、4日,成都某货运物流公司所有的两辆重型货车,分别在青羊区和龙泉驿区发生两起致人死亡的交通事故,经辖区交警部门调查认定,车辆驾驶人未按让行规定驾驶,且所驾驶车辆具有安全隐患,承担事故的全部责任。成都市应急管理局经调查初步认定,上述两起事故均为安全责任事故。
案件发生后,青羊区检察院提前介入侦查取证,并提出相关侦查建议。针对该案涉及的安全生产规范、安全监管要求等专业性问题,青羊区检察院相关负责人到企业所在地安全监督部门调查走访,了解相应规章制度、监管要求和技术规范,进一步补强证据。
经查,两起事故车辆均存在防护装置不符合技术标准的违法行为,成都某货运物流公司负责人牛某及安全科长牛某某在公司生产经营过程中,存在未及时排查消除车辆安全隐患,未对驾驶员进行安全教育等违法违规行为。牛某及牛某某因涉嫌重大责任事故罪,于2月4日被青羊区检察院批准逮捕。
针对货运物流企业安全生产存在的问题,青羊区检察院通过检察建议的形式及时向主管部门提出意见建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