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广安市

  1、广安岳池县某中学学生贺某从2020年12月起以6元每人的价格添加微信好友并拉进兼职刷单类诈骗微信群,获利700余元;同时,其姐姐贺某某(中学生)也从事相关工作,获利400余元。

  2、广安邻水县某初中学生汪某某在2020年11月至12月期间,以每日40元至70元不等的价格将微信号出租给他人用于发送兼职刷单类诈骗信息,获利300余元。

  3、广安邻水县某高中学生李某某在2021年1月通过“卿歌*总部”QQ群认识了一个昵称“外宣部长桃桃”的人,其叫李某某做微信兼职任务,每成功添加微信好友发送贷款类信息获利3元,李某某共获利100余元。

  四、成都市

  成都武侯区某高校学生唐某在2020年11月通过一个名叫“小思”的人加入一个“暴富”QQ兼职群,然后通过拉人入群和用手机发送兼职刷单类诈骗短信的方式获利500余元。

  2019年《刑法修正案(九)》增设了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其中规定:明知他人利用信息网络实施犯罪,为其犯罪提供广告推广、支付结算等帮助,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警方提示:千万不要因为贪图蝇头小利而帮助嫌疑人实施电信网络诈骗,或随意出租、买卖自己的微信号、QQ号、支付宝帐户,为各类电信网络违法犯罪提供便利,助推电信网络新型违法犯罪的滋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