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月22日,四川高院微信公众号消息,2月上旬,遂宁市中级人民法院按照最高人民法院执行死刑命令,依法对2名毒品罪犯验明正身,执行死刑。

  袁某贩卖、制造甲基苯丙胺(冰毒)和甲基苯丙胺片剂(俗称“麻古”)共千余克、液体状甲基苯丙胺14余千克,且非法持有枪支3支。其贩卖、制造甲基苯丙胺、甲基苯丙胺片剂,数量大,系主犯,并在制造毒品过程中随身携带填装子弹的枪支,社会危害极大,罪行极其严重,且曾因犯罪被判刑,刑满释放后又犯罪,主观恶性深,人身危险性大。

  人民法院以袁某犯贩卖、制造毒品罪判处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以袁某犯非法持有枪支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决定执行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

  何某贩卖、运输甲基苯丙胺(冰毒)、甲基苯丙胺片剂(俗称“麻古”)共计6千余克,数量大,社会危害严重,系共同犯罪的主犯,又系累犯,还非法持有枪支1支,主观恶性深,罪行极其严重,依法应当从重处罚。

  人民法院以何某犯贩卖、运输毒品罪判处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以何某犯非法持有枪支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决定执行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