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讯(李月萍 记者 杨棕贤)23日,雅安市雨城区法院院长赵锋担任审判长,组成“七人制”合议庭在雅安市雨城区晏场镇新和村村委会巡回审理了一起涉生态资源刑事案件,以非法捕捞水产品罪判处被告人罗某有期徒刑1年2个月,判处被告人罗某祥有期徒刑1年,缓刑1年6个月。
法院审理查明,2020年5月31日晚,被告人罗某、罗某祥相约一起采取毒鱼、网鱼的方式,在位于新和村的“周公河珍惜鱼类省级自然保护区”范围河段内非法捕鱼。22时许,被告人罗某、罗某祥到小地名叫“河湾”的桥上向河道内投放农药“甲氰菊脂”,并将下药情况告知正在钓鱼的罗某勇(另行处理)。随后,3人在河边巡查,等待鱼类中毒上浮。约1小时后,被告人罗某、罗某祥又在河道内第二次投放农药“甲氰菊脂”。
6月1日凌晨,3人在新和村“庙子沱”河道内用渔网捞到鲤鱼、草鱼各一条,并将捕捞到的鲤鱼和草鱼放在罗某勇家中的水池喂养。此后,该河道内有鱼被毒后浮出水面,经雅安市雨城区农业农村局专家评估,有鲤鱼202斤、草鱼2斤、鲫鱼2.3斤、小型鱼类3斤、鲶鱼1斤,共计210.3斤鱼被毒死。经鉴定,罗某、罗某祥使用的撒网网目尺寸小于国家最小网目尺寸标准,系国家禁用的捕鱼工具;经专家评估被告人罗某、罗某祥非法捕捞水产品造成的直接经济损失为4157元,造成鱼类资源损失为16628元。
法院审理后认为,被告人罗某、罗某祥违反保护水产资源法规,在禁渔区、禁渔期使用禁用方法捕捞水产品的行为构成非法捕捞水产品罪;两名被告人的行为已严重损害了“周公河珍惜鱼类省级自然保护区”水产资源的正常生长和繁殖,遂依法作出前述判决。宣判后,被告人当庭表示服判息诉。目前,被告人已与雅安市农业农村局达成生态损害赔偿协议,并已启动司法确认程序。
庭审结束后,雅安市雨城区法院牵头在案发地开展“环境资源审判生态修复专项司法行动暨增殖放流活动”,法院干警现场开展了法治宣传教育活动。参与活动的群众纷纷表示将遵守相关法律规定,为营造良好的生态环境贡献力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