聂元春 四川在线记者 秦勇 自贡观察 万方雄

  3月2日,四川在线记者从自贡市贡井区法院获悉,近日,一起民事诉讼案件的当事人张某主动到该院缴纳罚款2万元, “我要是早点把欠的10万元货款主动付了,也不会多出这个罚款,不懂法吃大亏”。

  而同样的感叹,在几天前,出自同一起案件的某协助调查单位会计杨某口中。

  2019年,贡井区法院受理自贡某电控公司诉张某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在庭审中,张某提 出自己只是项目现场经理,涉案电控设备的真正买家是某股份有限公司。

  法官遂要求张某提交相关证据,同时为其另行指定举证期限。但张某拒不提交任何证据,法院依法判决其承担付款责任。张某不服,提起上诉。在二审中,张某再度虚假陈述,误导诉讼方向,导致该案被发回重审。

  在重审中,张某故伎重演,试图继续误导案件的审理方向。为查明案件真相,法官在要求其签署如实陈述的保证书后,主动前往涉案的自贡某工地项目部调查取证。

  在工地现场,项目部会计杨某本来已经按照法官要求出具相关证明,但在接到一个“神秘”电话后,不顾法官劝阻,当场撕毁证明。

  面对这种公然挑衅司法权威、妨害诉讼的行为,贡井区法院立即对杨某作出拘留和罚款决定。最终,项目部负责人主动出面,会同杨某向法院具结悔过,接受处罚,同时重新出具了相关证明。

  在案件再次审理过程中,法官向张某出示调查证据后,张某仍然心存侥幸,拒不承认相关事实。

  鉴于此,贡井区法院依法对其作出罚款决定。经过法官的释法,张某终于意识到自己故意虚假陈述和隐藏证据的行为已经构成妨害法院诉讼活动的违法行为,后悔不已,幡然醒悟,不但承认自己是涉案电控设备的真正买家,还当天付清全部货款,第二天,主动到法院交清罚款。

  法官提示:诚信原则作为民法最为重要的基本原则,今年施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也明确规定:民事主体从事民事活动,应当遵循诚信原则。因此,诚信原则已成为每个参与诉讼主体的法律义务,相关公民或者单位,在面对法院依法进行的调查取证时,应无条件配合和协助,否则要付出相应的代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