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在线记者 黄大海
近日,四川省森林草原防灭火指挥部、省纪律检查委员会机关、省委组织部、省监察委员会、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联合印发了《关于公职人员带头落实森林草原防灭火要求的规定》(以下简称《规定》),《规定》要求,所有公职人员要发挥好森林草原防灭火带头示范作用,落实情况将纳入干部综合考核评价内容,作为干部选拔任用、评先奖优的重要参考。
《规定》要求,所有公职人员都要认真落实各级党委、政府和森林草原防灭火指挥部关于森林草原防灭火工作的决策部署和安排要求,严格遵守省、市(州)、县(市、区)政府发布的防火、禁火命令等有关规定,切实履职尽责,工作到位。
公职人员应做到“五个带头”:带头向亲朋好友、基层群众开展宣传发动工作;带头移风易俗,大力推行植树、献花等文明祭扫、绿色祭祖行为;带头管好自己和家人,管理好家中的各类火种火源,及时清理地处林牧区农村老家周边可燃物;带头强化防火意识,对发现的森林草原火灾火情及时拨打12119报警;带头接受防火检查,进出森林防火区或草原防火管制区自觉扫码登记。
此外,《规定》还要求公职人员要自觉遵守“五个不准”:不准在森林防火区、草原防火管制区内吸烟、烧纸、烧香等野外非生产用火;不准携带火种火源或易燃易爆品进山入林;不准在森林防火区、草原防火管制区乱丢弃火种火源;不准对野外违规用火行为视而不见、放任不管;不准有其他违反森林草原防灭火要求的行为。
《规定》要求,公职人员有违反以上“五个不准”行为之一的,造成严重后果或恶劣影响的,将依照《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等相关规定严肃处理,引起火灾构成犯罪的,将依法追究刑事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