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在线记者 张庭铭

  酒精“上头”逞一时“威风”,借酒撒泼、寻衅滋事本就犯法。拒不配合警察执法,甚至暴力抗法,酒醒后再多的悔恨也为时已晚。

  去年1月19日,“喝高了”的冷某某酒后滋事,并对前来制止的民警肖某某、杨某某、江某某进行殴打,导致民警受伤。3月10日,记者从德阳市旌阳区人民法院获悉,日前,该法院审理冷某某妨害公务罪一案,判处被告人冷某某有期徒刑十个月。

  2020年1月19日,德阳市公安局经济技术开发区分局庐山路派出所接到110指挥中心指令:旌阳区龙泉山南路某酒店有人滋事。

  接警后,民警迅速赶至现场,在酒店3楼发现数名男子扭打在一起。民警立刻开始控制现场,同时,向派出所请求增援。

  过程中,“喝高了”的冷某某,不仅不听劝,还出言辱骂,出手对民警肖某某、杨某某、江某某进行殴打,暴力抗法。最终被民警依法制服。

  经德阳市中西医结合医院诊断:民警肖某某为脑震荡和头皮软伤、杨某某为胸壁挫伤、江某某为右腕外伤。经鉴定,肖某某所受伤不构成轻微伤。

  庭审时,被告人冷某某自愿认罪认罚,主动签署了认罪认罚具结书,并对自己酒后情绪过激的犯罪行为感到后悔,多次向民警道歉,取得谅解。

  法院裁判, 被告人冷某某暴力袭击正在依法执行公务的人民警察,其行为已构成妨害公务罪,应予惩处。旌阳区法院一审判决被告人冷某某犯妨害公务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七条:

  [妨害公务罪]以暴力、威胁方法阻碍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依法执行职务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罚金。

  以暴力、威胁方法阻碍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依法执行代表职务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在自然灾害和突发事件中,以暴力、威胁方法阻碍红十字会工作人员依法履行职责的,依照第一款的规定处罚。

  故意阻碍国家安全机关、公安机关依法执行国家安全工作任务,未使用暴力、威胁方法,造成严重后果的,依照第一款的规定处罚。

  暴力袭击正在依法执行职务的人民警察的,依照第一款的规定从重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