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泸州市纳溪法院执行局顺利执结一起非婚生子抚养费纠纷案件,执行过程中,承办法官注重执行方法,找到症结,因案施策,用温情感化双方当事人,使得隔阂解除,拖欠两年之久的抚养费当场履行。

  2012年,段某某与陈某认识后建立恋爱关系,2013年初开始同居关系,并生育一子,且一直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后因生活琐事逐渐产生矛盾,双方分开居住。2016年,陈某将段某某诉至纳溪区人民法院,法院判决两人所生子小段由段某某抚养,陈某每月向段某某给付小段生活费600元至小段独立生活时止,陈某每月可于段某某处探视孩子一次。

  然而,从2018年2月开始,陈某拒绝再继续支付抚养费,且对孩子相关事宜不再过问,几经催促无果,段某某于近日向纳溪区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案件进入执行程序后,陈某仍拒不履行。执行法官向陈某送达了执行通知书等法律文书,经过深入细致的了解得知陈某之所以不愿意支付抚养费,其原因是之前双方因探视孩子等问题产生了较深的矛盾,以致陈某不愿意支付抚养费且态度十分强硬,不再接听法官电话,仅依靠孩子外公传递信息。

  为化解双方矛盾,执行法官因案施策,致电孩子外公:“老陈,你女儿心里还有情绪,不愿意来,那么你就过来一趟,一来看看外孙,二来双方坐一起聊一聊,毕竟都是为了这个孩子”,来到执行局,老陈见到小段,内心触动很深:“这个孩子从出生到两岁,是我一手带起来的!要不是他们分手了,孩子现在也是我在接送他上小学啊!”,见此情形,执行法官趁热打铁耐心劝导双方:“段某某,你也看到了,孩子母亲这边还是都很关心他的,且探视是法律赋予陈某的权利,你怎么能拒绝人家见孩子?小段的成长需要父爱,但也需要母爱!”法官一遍遍讲法理明道义,最终化解双方心结,段某某也意识到了自己的错误,表示不会再阻碍陈某探视孩子,“抚养费是支付给小孩用的,尽管双方情分尽了,但父母子女关系未断,仍是血浓于水。”随后,陈某父亲通过电话向其转达了此次调解详情,最终陈某委托其父亲老陈前往银行取出现金交至申请人手中。

  法官说法:非婚生子女与婚生子女享有同等权利 ,不直接抚养非婚生子女的生父或者生母应承担其抚养费。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一条之规定:“非婚生子女享有与婚生子女同等的权利,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加以危害和歧视。不直接抚养非婚生子女的生父或者生母,应当负担未成年子女或者不能独立生活的成年子女的抚养费。”且《民法典》也强调了民事主体在法律面前的平等原则,因此不能因为父母的原因而对婚生子女与非婚生子女的法律地位进行区别对待。

  谢雅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