ST健佰氏股东代持股份

  全国股转公司称,经主办券商核查,2018年1月,ST健佰氏实际控制人张六庆控制的法人股东余江县健佰伟业投资中心(有限合伙)(简称健佰伟业),通过与24名投资者签订《股权转让协议》等方式,共筹资237.5万元。上述协议约定:投资者所认购的ST健佰氏的股份在完成股份转让过户交割前由健佰伟业代为持有。

  ST健佰氏股份存在代持情形,违反了《非上市公众公司监督管理办法》(简称《监督管理办法》)第三条的相关规定,构成股份代持违规。

  ST健佰氏实际控制人张六庆和股东健佰伟业违反了《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公司信息披露规则》(2017年12月22日发布)第四条、《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公司信息披露规则》(2020年1月3日发布)(以下简称《信息披露规则》)第三条、《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公司治理规则》(以下简称《公司治理规则》)第五条的规定,对公司上述违规事项负有责任。

  鉴于上述违规事实和情节,根据《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业务规则(试行)》(简称《业务规则》)第6.1条和《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自律监管措施和纪律处分实施细则》第十六条的规定,全国股转公司做出如下决定:对ST健佰氏、健佰伟业采取出具警示函的自律监管措施。

  全国股转公司同时对ST健佰氏提出警示:应当按照《监督管理办法》、《业务规则》、《信息披露规则》等业务规则履行信披披露义务,保证信息披露真实、完整、准确、及时。特此告诫公司及相关责任主体应当充分重视上述问题并吸取教训,杜绝类似问题再次发生;否则,全国股转公司将进一步采取自律监管措施或给予纪律处分。

  《决定》同时称,对于上述惩戒,将记入证券期货市场诚信档案数据库。ST健佰氏应当自收到本纪律处分决定书之日起2个交易日内,在指定信息披露平台披露相应信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