制定四川省强化医疗机构行风治理有关规定

  针对“医疗卫生机构自我管理主体责任落实有差距”的问题,《通知》要求,开展“优质服务基层行”活动,围绕医疗质量安全管理、护理管理、医院感染管理、行风建设管理等方面,加强基层医疗卫生机构能力建设。

  制定四川省强化医疗机构行风治理有关规定,明确卫生健康行政部门行风管理职责、医疗机构行风治理主体责任、医务人员廉洁从医工作责任,从源头上治理行风问题。落实医疗机构依法执业自查工作要求,推进全省二级以上医疗机构设置或明确依法执业管理部门,督促指导各级各类医疗机构用好“四川智慧卫监”系统自查功能,落实每年度至少完成1次全面自查工作要求,强化医疗机构依法执业自查管理。

  严格落实医疗质量管理核心制度,规范医务人员医疗行为。通过日常信息化监测和必要的现场检查,加强对重点部门、重点专业、重要岗位、关键环节、高风险人员的监管。

  督促各级各类医疗机构严格医疗文书书写管理,将文书书写不规范纳入对医疗机构和医务人员不良执业行为记分管理。

  全面推动以电子病历为核心的医院信息化建设,实现164家三级公立医院电子病历分级评价达4级、101家二级公立医院电子病历分级评价达3级目标,着力提升大型三级公立医院信息化建设水平,力争实现电子病历分级评价5级“零”的突破。强化各级各类医疗机构新冠肺炎疫情防控知识培训和应急演练,提升传染病筛查、防控和救治水平,严格控制院内感染。持续开展传染病防控监督检查和重点督导,强化问题整改“回头看”,督促各级各类医疗机构严格落实预检分诊、首诊负责、陪护探视、病区管理等院感制度,及时发现院感管理漏洞,完善院感防控措施。

  开展“民营医院管理年”活动,完善民营医院规章制度。建立健全内部质量管理和控制制度、医疗技术临床应用管理制度等。

  深入实施“信用+综合监管”试点工作

  针对“行业组织参与监管的作用发挥不够”的问题,《通知》要求,全面梳理排查医疗卫生行业组织会员组成情况,杜绝强制入会现象发生;督促其加强内设机构及分支机构建设管理,建立健全自身管理制度。加强医疗卫生行业组织党的建设,加强业务活动管理,杜绝超业务范围开展活动。充分发挥省医学会、省医师协会等行业组织在加强行业自律、规范执业行为、调解处理纠纷等方面的积极作用。采取措施支持行业组织参与监督检查、专项整治、信用评估、效果评价等工作。

  推动省医学会、省医师协会等社会组织对所属学术组织进行评估制管理,省医院协会制定社会办医疗机构自律公约,省康复治疗师协会制定康复治疗师岗位从业认证管理办法,省护理学会开展全省护士规范化培训督导评估等工作,进一步发挥行业组织自律作用。研究形成医疗机构和医务人员信用评价指标体系,探索开展公共场所卫生信用评价指标制定工作。

  深入实施“信用+综合监管”试点工作,探索构建事前信用承诺与诚信教育、事中信用分级监管、事后信用惩戒的新型监管机制。推进“四川智慧卫监”系统信用管理模块功能建设,完善医疗机构、医务人员、公共场所监督对象信用评价功能。制订四川省社会办医疗机构信用信息管理办法,探索开展社会办医疗机构、医务人员信用评价。

  进一步加强卫生健康监督执法体系建设

  针对“保障措施仍需加强”的问题,《通知》要求,开展全省卫生健康监督执法体系建设研究,加强监督执法队伍建设,全面提升监督执法能力和水平。综合辖区人口、工作量、服务范围和经济水平等因素,充实医疗卫生行业综合监管力量。推进各地空编使用。因地制宜将医疗卫生行业综合监管工作纳入城乡社区网格化服务管理,落实专兼职网格员,做到“定格、定员、定责”。

  提升卫生健康监督队伍能力。全面推行行政执法公示制度、执法全过程记录制度、重大执法决定法制审核制度,进一步规范执法程序、提升执法能力、强化执法监督。健全基层卫生健康监督体系,乡镇(街道)明确承担卫生健康综合监管的机构,负责区域内卫生健康监督管理工作。完善卫生监督协管机制,市、县、乡合理配置卫生监督协管员,由政府购买服务,建立统一的卫生监督协管队伍考评机制。加强对监督执法业务培训和指导,提升职业卫生等监督执法能力和水平。

  进一步加强卫生健康监督执法体系建设,完善依法履职所需的业务用房、设备购置以及执法经费等保障政策。持续推动卫生健康监督机构规范化建设,力争用3—5年时间建成一批市、县级规范化卫生健康监督机构,以点带面推进全省卫生健康监督机构整体升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