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资阳市城区机动车停车条例》第十九条: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不得破坏机动车停车设施,不得在机动车停车设施内设置障碍妨碍他人停车,不得占用机动车停车设施从事商品贩卖、广告宣传等活动。

  第二十九条:违反本条例第十九条规定,破坏机动车停车设施的,责令恢复原状或者赔偿损失,处二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罚款;在机动车停车设施内设置障碍妨碍他人停车的,责令限期改正,按每个停车位二百元处罚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