期间,陈某巧激烈反抗并脚踢辅警腰部,辜某也上前阻拦民警正常执法。随后,辅警拿出警棍对两人进行警告,陈某巧上前拖拽警棍,且拒绝上警车,双方陷入僵持。这时辜某见一男子在旁摄像,遂大声呵斥摄像男子不要拍摄,无果后,立即挣脱民警控制,拿出随身携带的匕首威胁摄像男子。为防止事态扩大,民警依法对辜某夫妻使用催泪喷雾,后增援警力赶到,将两人控制并强制传唤回张公桥派出所。
庭审中,被告人陈某巧如实供述其犯罪事实,对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和出示证据并无异议,自愿认罪认罚。本院认为,被告人陈某巧暴力袭击正在依法执行公务的人民警察,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七条第五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袭警罪追究其刑事责任,遂作出以上判决。(辜某因非法携带管制器具以及以其他方式威胁他人人身安全,被依法行政拘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