7月11日晚宁波宁海发布重要通告。通知要求,原则上不允许未接种人员(禁忌症除外)进入医疗机构住院部、养老院、托儿所、学校(幼儿园、校外培训机构)、图书馆、博物馆、监所等重点场所。入境人员居家健康观察和日常健康监测期间共同生活居住人员均须接种疫苗,否则居家审核不予通过。农村集市摊主未接种疫苗不允许出摊。(《杭州日报》7月12日)
新冠疫苗问世,是全世界的福音。在全球抗疫的大背景下,及时接种疫苗对于阻止新冠肺炎疫情进一步扩散和蔓延有着至关重要的作用。然而,对于未接种新冠肺炎疫苗的公民实行“疫苗歧视”——出入一些公共场所被“限行”,笔者以为,这样做有悖情理与法理,属于矫枉过正。
我们知道,疫苗注射有一定的禁忌,有些公民是不适合注射疫苗的,比如癌症患者,糖尿病患者等,一般不适合接种疫苗,一旦注射很容易有不良反应致人性命。本着一种慎重为先的原则,这些患者暂缓疫苗注射,体现的是“人民至上”和“生命至上”。除此之外,个别人对注射疫苗持一种观望态度。在此情形下个别地方使出杀手锏——搞拉郎配式的疫苗注射,没有注射疫苗的被“另眼相待”,这种“一刀切”的做法是对公民人身权益的侵犯,必须依法纠偏。
确实,及时接种疫苗对于构建全民防疫体系大有帮助,人们应该看到,我们国家实行的是免费注射疫苗,为了全民健康,我们国家投入了大量的人力、物力、财力,疫苗研发成本自不必说,单是疫苗注射就有成千上万的医务工作者付出了相当的时间和精力。烈日炎炎,他们冒着酷暑坚守工作岗位,一些地方为了调动人们打疫苗的积极性,甚至采取了发放奖金的形式鼓励人们打疫苗。可即便如此,有些人群由于不适合注射,抑或意外情况未能及时注射,只能成为疫苗的“局外人”。强调注射疫苗的重要性不能搞“疫苗歧视”,这不是一种理性态度和文明社会的行为。
从另一方面讲,人们对疫苗的注射需要有个认知过程,不可能一蹴而就,尤其国外因为注射疫苗而导致的死亡事件时有发生,这也加重了人们对疫苗注射的疑虑,注射疫苗不能进行道德绑架,一个公民只要身体健康(健康二维码为证),即便没有注射疫苗,这个人就要被允许“自由往来”,而不能打入另册——禁止进入公共场所。
当然,作为一个公民应该有起码的国家安全责任意识,担负起一个公民应有的社会责任,如果没有特殊情况,还是尽快注射为好,要知道,疫苗是维护公共安全的重要手段,据媒体报道,目前99.2%的新冠肺炎死亡者是因为没有注射疫苗所导致,万万不可小觑新冠疫苗的重要性。未接种疫苗被“限行”情理法理行不通,这种错误做法必须“依法纠正”,绝不能让其野蛮生长。(李红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