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星星 四川在线记者 蒲南溪

  放学途中,本来高高兴兴归家的孩子,却被从天而降的玻璃瓶砸中头部,哭声和鲜血刺痛了路人的心。7月27日,由南充市顺庆区检察院提起公诉的这起高空抛物案在顺庆区人民法院开庭审理,被告人刘某某犯高空抛物罪,一审被判处拘役4个月,并处罚金3000元。该案是南充市首例以高空抛物罪提起公诉的案件。

  王宁 摄

  今年3月16日中午,10岁的小雨(化名)走出校门,沿着平常放学的路回家。12时许,当走至顺庆区铁昌路时,小雨感觉头部一阵疼痛袭来,他立即用双手捂住头部,拿下手一看,手上全是鲜血。听见小雨的哭声,街道旁的路人立即上前,有的用纸巾按住小雨的头部、有的询问小雨后拨通了她母亲的电话。大家注意到,在小雨的身旁有一个带黑色盖子的玻璃瓶,玻璃瓶已经破碎。小雨随即被送往医院。经鉴定,小雨人体损伤程度为轻微伤。

  接到小雨母亲的报案后,民警随即展开侦查。刘某到案后交代,他住铁昌路一小区8楼,16日中午,他想把豆腐乳瓶子扔掉,走到8楼楼梯口时,便直接从楼梯旁的窗口扔了下去。直到听人说起一个学生被玻璃瓶砸伤了,刘某才感到后怕。

  王宁 摄

  顺庆区检察院审查认为,刘某从建筑物上高空抛掷物品并致人受伤,情节严重,其行为已构成高空抛物罪,遂依法提起公诉。经过审理,法院根据被告人的犯罪事实、性质、情节和危害程度,以高空抛物罪作出判决。

  以案说法

  南充市顺庆区人民检察院第四检察部副主任 胡晓泽:

  高空抛物严重侵害人民群众的人身、财产安全。

  我国相关法律,已明确将高空抛物违法行为纳入民事、刑事领域规制范畴。

  本案的公诉、判决,体现了检察机关保护人民群众“头顶上的安全”的决心。

  本案,被告人抛掷玻璃瓶导致他人受伤,情节严重,触犯《刑法》第二百九十一条之二第一款的规定,已构成高空抛物罪,应当予以刑事处罚。

  此外,被害人还可以通过《民法典》第一千二百五十四条的请求权基础向被告人请求民事赔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