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今后绝不能为了一己私欲去破坏生态环境,我这次放流把我的三岁儿子也带上,让他知道爸爸做错事应该弥补过错,同时让他知道爱护自然,保护生态是人类的职责。”看着一尾尾鱼苗游向远处,李某说到。7月20日,仪陇县人民检察院在该县新政镇嘉陵江边开展增殖放流活动,共计70余斤鱼苗被放流入河,这些鱼苗全部由一起非法捕捞水产品案的犯罪嫌疑人李某出资购买。

  2021年4月20日,李某为试用网购的可视锚鱼设备,驾车到仪陇县铜鼓乡五通嘴村,其携带锚鱼设备步行至仪陇河河段(铜鼓乡五通嘴村二组)使用可视锚鱼设备进行锚鱼。锚鱼时间约30分钟,因未有渔获,李某离开现场。郑某目击李某锚鱼行为后报警,警方根据郑某所录视频将李某抓获。

  李某在禁渔期使用禁用工具捕捞水产品,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但其犯罪情节轻微,认罪态度良好,决定对其不起诉。承办该案的检察官对李某释法说理和批评教育,督促其补放鱼苗修复受损的生态环境。李某认识到自己的错误,自愿按照规定购买70余斤鱼苗弥补生态损失。

  (庄音 四川法治报全媒体记者 牟廷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