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在线记者 樊邦平
7月28日,记者从眉山市东坡区人民法院获悉,当日该院公开宣判了一起污染环境刑事犯罪案件,被告人因违反国家规定,处置有毒物质,严重污染环境,而分别被判处了拘役和有期徒刑,并处相应罚金。
据悉,这也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2020年修订通过并实施后的全省首例固体废物污染环境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案件。
原来,被告人陈某某为节约生产成本,在未取得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的情况下便收购废旧油桶,并加工后利用。被告人孟某某、王某某在陈某某安排下,从眉山周边运输、收集废旧铁桶,段某某负责将废旧油桶切割成铁片、桶盖和桶底,并收集残留在桶内的废油。 被告人官某系某不锈钢公司采购部副部长。官某为谋取私利,明知被告人李某某无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私自将公司的408个废旧油桶以每个20元的价格提供给李某某,从中获利8160元。
被告人李某某为赚取差价,明知陈某某无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将该408个废旧油桶以每个28元的价格提供给陈某某,从中获利3264元。被告人陈某某安排孟某某、王某某从该不锈钢公司运输回该408个废旧油桶。
案发后,经司法鉴定中心鉴定,被告人切割铁桶过程中收集的废矿物油、废有机溶剂、已经切割好的废桶皮、废弃矿物油铁桶等均属于危险废物,危险属性包括易燃性和毒性,这对周边生态环境造成了严重破坏。
经法院一审查明,被告人陈某某、孟某某、王某某等6人违反国家规定,处置有毒物质,严重污染环境,其行为构成污染环境罪。依据《刑法》相关规定,以污染环境罪判处其中2被告人拘役4个月,判处其余4被告人6个月至1年零6个月不等的有期徒刑,并处相应罚金。同时,禁止陈某某在刑罚执行完毕后三年内从事与废旧物品处置相关的职业,禁止另外3人在缓刑考验期内从事与废旧物品处置相关的职业。
一审中,检察机关同时提起了要求六被告人赔偿环境损害修复费用的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法庭一并进行了审理并判决六被告人支付消除危险费用161415元。
(眉山市东坡区法院供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