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00000元吸纳优秀人才因无法入编制离职

  法院判决退还一半并支付少扣保险费

  通过公开吸纳优秀人才,承诺以学科带头人方式引进,广安市人民医院一次性发放人才引进费30万元,给予科研启动经费8万元,两年内发放除工资外个人工作补贴3000元/月。

  近日,广安市广安区人民法院判决周某朋于判决生效后十五日内向被告广安市人民医院返还人才引进费150000元,支付少扣的社会保险费5234.16元。

  法院认为,原被告双方劳动合同终止时间涉及到原被告双方的具体权益,在原被告存在争议的情况下,法院根据本案现有证据认为,确认原被告双方劳动关系于2019年7月29日解除。

  根据双方签订的补充协议约定,周某朋未达到工作服务年限提前解除合同,如数退还被告支付的人才引进费。未服务年限二年零六个月,根据摊算到每年金额,原告应当承担退还被告未服务年限的人才引进费150000元,故原告要求无须退还被告人才引进费150000元的请求,法院不予支持。

  依法缴纳社会保险是用人单位及劳动者双方的权利及义务,根据审理查明,在2017年1月至2019年2月期间,被告少扣了应由原告个人承担的社会保险费5234.16元,该金额应由原告返还给被告,故原告要求无须退还被告少扣缴纳的社会保险费5234.16元的请求,法院不予以支持。

  广安市广安区人民法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二十二条、第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周某朋于本判决生效后十五日内向被告广安市人民医院返还人才引进费150000元,支付少扣的社会保险费5234.16元。

  (吕陶 申巧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