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法治报全媒体记者 曾昌文
成都市龙泉驿区一 开放式小区天立广场业主委员会在征得部分业主同意后,委托物业公司在小区原开放式通道上设立了两处门禁,进出该小区均需刷门禁卡。业委会这一看似为业主着想的行为被小区内某商铺业主起诉至法院,该业主要求业委会拆除两处门禁,并赔偿商铺经营损失10万元。近日,成都中院对该案作出二审判决,维持龙泉驿区法院一审作出的业委会拆除门禁并赔偿原告业主陈某3000元的判决。
案情回顾
开放式小区安装门禁 商铺遭遇退租
天立广场地处龙泉驿区城区繁华地段,是一个开放式小区。陈某系该小区1栋1层112号商铺业主,且将商铺出租给案外人经营网吧。2017年4月,该小区业委会在未经政府相关职能部门书面审批的情况下,分别在靠近合龙街和驿都中路的原开放式通道上设立了两处门禁,进出门禁均需验明身份、刷卡通行,该两处门禁分别距离陈某的商铺几十米。由于进出门禁均需验明身份、刷卡通行,非小区业主则无法自由出入,人流量大幅下降。受此影响,租用陈某商铺的租户向其提出提前解除合同、退租。
今年年初,陈某将该小区业委会和物业公司起诉至龙泉驿区法院,要求二被告排除妨害,拆除两处门禁,并赔偿商铺经营损失10万元。龙泉驿区法院于1月26日受理该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对该案进行了公开开庭审理。
争议焦点
加装门禁是否动了商铺业主的奶酪?
庭审中,陈某表示,该小区项目规划图显示其商铺所在的楼栋未设置任何门禁,系开放式楼栋,且房屋交付时也系开放式。业委会成立后在原开放式通道上设立了门禁,进出原告商铺需刷门禁卡,使非业主的公众无法自由出入,严重影响了原告商铺经营,导致原租户提前解除合同、退租。
业委会代表辩称,门禁设置前,机动车与非机动车任意出入小区穿行,有严重的安全隐患,存在整改的必要性。同时,安装门禁是在报开发商、规划、住建部门同意的同时,经小区1296户业主中的817户业主书面表决同意后,由业委会委托原物业公司实施安装的。安装行为维护了小区整体业主的利益,其行为不具有侵权法律关系中的违法性,开发商虽然是以开放式楼栋交付给原告,但业委会有基于安全问题对小区道路进行整改的权利。
针对原告陈某提出的因新设门禁导致网吧关闭的经济损失,业委会表示,与案涉门禁的设置运行没有侵权法律关系上的因果关系。因疫情影响、自身经营管理等案外因素,小区内商铺关闭的不止原告一家,原告诉称的经济损失不能合理排除前述因素。同时,小区的入口通道除了案涉门禁外,还有另外两处无障碍通道,网吧客源按规定查验身份和目的后,仍可顺利通行,小区物业从未无故禁止小区内商铺客户通行。原告陈某的商铺规划设置于小区内部,连接网吧的通道均是位于小区规划红线之内,显著区别于小区外部公共场所的一般商铺,陈某在购买商铺时应当预见其必然受小区内部管理的制约和调整。对此,业委会认为陈某主张的排除妨碍的法律关系是错误的,本案应该属于业主撤销权纠纷而不是侵权纠纷。
该小区物业公司辩称,案涉门禁是由业委会安排原物业公司实施安装的,与自己无关,不存在原告诉称的实施了侵权行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