彭文波 宋君常 四川在线记者 秦勇

  10月11日,记者从富顺县法院获悉,日前,该院审结一起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案件,五名男子通过操作银行卡、微信账号转移网络赌博等违法犯罪所得资金,并收取一定金额的费用非法获利。

  “卖自己名下银行卡、微信账号的人,我们称为卡农,收购银行卡、微信账号的人称为卡商,通过操作自己银行卡、微信账号来转移网络赌博等犯罪所得的,称为‘跑分’。”被告人袁某健当庭向法官介绍“行话”。

  经法院审理查明,今年3月以来,杨某(在逃)等四处收集银行卡、微信账户等,以流水金额0.4%-0.7%不等的返回金额为报酬,邀约被告人袁某健提供其名下银行卡、微信账户在多地操作“跑分”转移网络赌博等违法犯罪所得资金。

  4月,被告人袁某健邀约被告人黄某加入负责记账,被告人袁某健、王某、袁某、汪某先后个人或合伙通过“跑分”转账资金240余万元至数十万元不等,袁某获利2100元,王某获利1700元,汪某将名下6张银行卡提供给对方用于转移网络违法犯罪所得资金,获利2000元。

  庭审中五名被告人对犯罪事实和罪名均无异议,如实供述自己的全部罪行,当庭表示认罪认罚。其中,被告人袁某健、黄某系自首,被告人王某、袁某、汪某系坦白,法庭根据五被告人的犯罪情节和悔罪表现,依法判处五人均构成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被告人袁某健被判处有期徒刑二年二个月,并处罚金四万元;被告人王某、黄某、袁某、汪某分别被判处一年至七个月不等的有期徒刑,并处罚金;五被告人退还的违法所得上缴国库。

  电信诈骗、网络赌博等犯罪严重危害群众财产安全,本案中,五名被告人明知他人利用信息网络实施犯罪,仍为其提供支付结算帮助,且金额在20万元以上,属情节严重,其行为构成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