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图为“正版”,下图为“盗版”。上图为“正版”,下图为“盗版”。

  王鑫 四川在线记者 任鸿

  “复制”网红火锅店商标、装潢设计等,不到两年获利371万余元,最终得不偿失,因商标侵权和不正当竞争行为被法院判决赔偿450余万元。

  10月14日,四川在线从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获悉,该院日前审结了这起涉及网红火锅品牌“爸爸炒料”的侵害商标权及不正当竞争纠纷案。法院一审依法支持了原告要求对被告适用一倍惩罚性赔偿的诉讼请求,判决被告赔偿原告经济损失446.4万余元、合理开支6万元。据了解,这是四川省首例判决恶意侵害知识产权适用惩罚性赔偿的案件。

  2018年10月20日,原告成都一餐饮公司开设第一家直营店“爸爸炒料牛排老火锅(交大店)”,截至2020年11月底,该公司已在全国51个城市发展到4家直营店、64家加盟店,并在成都获得业内多项荣誉。2020年5月,“爸爸炒料”相关文字、图形商标经国家知识产权局核准注册,原告餐饮公司独占享有该两项注册商标专用权。

  被告曾在原告餐饮公司交大店的隔壁经营另一家餐饮公司。2019年8月22日,被告王某夫妇专门成立由其二人为股东的成都某爸爸炒料餐饮服务有限公司,并先后成立三个分公司,同时开设三家火锅店铺。这三家分公司及店铺均使用了与原告开设的店铺相同或近似的标识、相同的服务名称及近似的装潢。不到两年时间,上述三家店铺营收总额超2705万元,获利371万余元。

  对此,原告提起诉讼,称王某等人为“傍”名牌牟取不正当利益,在明知“爸爸炒料”品牌系原告公司独创的情况下,专门成立与原告“爸爸炒料”品牌名称极为相似的公司,一比一“复制”相似店铺,且在对外招商加盟中多次使用原告公司的宣传文章,属于恶意侵权。要求被告王某夫妇、侵权公司及三家分公司立即停止侵权,并依法适用惩罚性赔偿,赔偿原告公司经济损失446.4万余元及合理开支11万余元。

  成都中院一审认为,被告王某等曾在原告交大店隔壁开店,对原告火锅店及经营状况良好的事实完全知晓,并能清楚了解、接触原告公司经营方式、服务名称、装潢风格等信息,之后开设的分公司及店铺均使用了与原告公司开设的店铺相同或近似的商标标识、相同的服务名称及近似的装潢,造成了消费者的混淆。被告上述行为从主观状态上看系明显刻意模仿、有意攀附原告公司已经获取的商誉及经营资源,从而达到为自身牟利的目的,属故意侵犯知识产权的情形,且获利巨大,情节严重,依法应适用惩罚性赔偿。

  关于惩罚性赔偿金额,法院认为,本案中被告所获371万余元的利益源于其侵犯商标权的行为以及经营中的不正当竞争行为。根据法律规定,被告侵犯商标权的行为符合适用惩罚性赔偿的情形,但被告不正当竞争的行为不属于可适用惩罚性赔偿的情形,故法院将371余万元的二分之一(185余万元)作为被告商标侵权惩罚性赔偿的计算依据,依此计算出被告应赔偿原告的金额为371余万元与185余万元的总和,即557万余元。

  因原告公司提出的诉讼主张仅为446.4万余元,结合该案实情,法院依法作出上述判决。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八十五条 故意侵害他人知识产权,情节严重的,被侵权人有权请求相应的惩罚性赔偿。

  《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六十三条 侵犯商标专用权的赔偿数额,按照权利人因被侵权所受到的实际损失确定;实际损失难以确定的,可以按照侵权人因侵权所获得的利益确定;权利人的损失或者侵权人获得的利益难以确定的,参照该商标许可使用费的倍数合理确定。对恶意侵犯商标专用权,情节严重的,可以在按照上述方法确定数额的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确定赔偿数额。赔偿数额应当包括权利人为制止侵权行为所支付的合理开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