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审理认定系违法解约

  2020年8月立案后,邛崃市法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于9月15日、10月10日两次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庭审中,该公司辩称,是老李违反劳动制度在先,还透露由于老李疏于监管,导致该公司曾受到三次行政处罚,因此解除劳动关系合法,不应当支付赔偿金,并且认为老李主张的赔偿标准过高,1999年至2008年的工资标准高于职工平均工资的3倍,应当按照3倍即19473元计算,且计算年限不应超过12个月。

  焦点一:该公司对老李作出辞退处理是否合法?即老李是否存在《违章违纪单》上所载明的违纪行为?法院经审理查明,该公司列举原告存在的具体违纪行为足以达到被辞退的程度,但提交的证据却无法达到其证明目的,老李并不存在所列举的违纪行为,或行为尚不足以达到违纪应受辞退处罚的严重程度。该公司开除老李属于过度行使内部管理权,行为违法,应当承担违法解除劳动合同的法律后果。

  此外,关于该公司提出的因老李疏于监管受到的三次行政处罚,法院认为,由于老李从未因公司受到行政处罚对其进行过处理,在诉讼时该公司也不应当据此作为解除事由,以及老李并不是这三次行政处罚直接责任人等,故这三次行政处罚不能作为判断该公司作出辞退处理是否合法的依据。

  焦点二:违法解除劳动关系赔偿金应当如何计算?法院认为,根据《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七条、第四十八条、第八十七条等规定,该公司违法解除与老李之间的劳动关系,应当向老李支付赔偿金。老李于1999年10月12日到该公司上班,计算年限应当从此时开始计算,共计20年7个月工龄。老李离职前12个月的月平均工资已超过当年成都市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的3倍,应当按 3 倍进行计算,金额为19473元。同时,用人单位违法解除劳动合同的,应按经济补偿标准的2倍向劳动者支付赔偿金。故赔偿金为 19473 × 21 × 2= 817866元。法院遂作出了前述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