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官说法:

  宠物作为自然人的财产,其受到侵害能否主张精神损害赔偿,司法实践中争议较大。宠物的法律地位属于物,但宠物又与一般的物不同,具有一定的人身意义属性,宠物的生命受损,会给主人带来不可抚平、难以替代的精神损害。所以因侵权行为导致宠物死亡的,被侵权人可以主张精神损害赔偿。

  但审判实践中,对于因宠物灭失主张精神损害赔偿的,应从构成要件上从严掌握:

  一是主人长期饲养宠物,主人与宠物之间已形成精神寄托,具有重大感情价值,宠物对于主人具有不可替代性。

  二是因侵权行为导致宠物灭失,其损失具有不可逆转的性质,宠物受损,通过治疗可以治愈的不能主张。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一千一百八十三条:侵害自然人人身权益造成严重精神损害的,被侵权人有权请求精神损害赔偿。

  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侵害自然人具有人身意义的特定物造成严重精神损害的,被侵权人有权请求精神损害赔偿。

  第九百九十六条规定:因当事人一方的违约行为,损害对方人格权并造成严重精神损害,受损害方选择请求其承担违约责任的,不影响受损害方请求精神损害赔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