朱某前期收到被害人钱款后,以“利润”、“分红”为名陆续向被害人小额转款,以骗取被害人继续进行“网络投资”,后期以投资平台出款不顺利为由停止给被害人“利润”、“分红”,并以维持资金流动或退回投资本金需缴纳手续费、税费为由向部分被害人索要钱财,最终以“网络投资”平台账户被封,无法提现为由告知被害人钱款无法收回,先后对多名女性实施诈骗,共计诈骗金额450余万元,除去其以“利润”、“分红”为名转给被害人的款项后,违法所得为350余万元。

  叙永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朱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虚构事实、隐瞒真相,骗取公民个人财物,数额特别巨大,其行为已构成诈骗罪。

  法院依法判决如下:被告人朱某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14年,并处罚金人民币50万元;责令被告人朱某将违法所得350万余元退赔17名被害人。

  法官提醒,网恋有风险,交友需谨慎。在网络交友中一旦对方提出借钱、转账、投资等要求时请务必三思而后行,以免造成不必要的经济损失,给不法分子可乘之机。

  法律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二百六十六条 诈骗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

  第六十四条  犯罪分子违法所得的一切财物,应当予以追缴或者责令退赔;对被害人的合法财产,应当及时返还;违禁品和供犯罪所用的本人财物,应当予以没收。没收的财物和罚金,一律上缴国库,不得挪用和自行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