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2·28”运输储存销售假烟案庭审现场   雅安市雨城区法院供图“12·28”运输储存销售假烟案庭审现场   雅安市雨城区法院供图

  “被告人犯非法经营罪,判处有期徒刑9年2个月,并处罚金40万元……”11月23日,雅安市雨城区法院对雅安“12·28”运输储存销售假烟案最后一批10名涉案人员进行公开 开庭审理并当庭宣判,以非法经营罪判处10名被告人9年2个月至11个月不等的有期徒刑,并处40万元至1万元不等的罚金。

  随着法槌落下,该案关联的4起案件的29名被告人均获刑。

  据介绍,这是一起特大跨境、跨省非法经营卷烟案。该案涉案人员众多,涉案烟草制品跨广西、四川、贵州等多省(区、市)区域买卖,涉案非法经营卷烟多达3000余万支,涉案金额3000余万元。

  2018年12月,被告人王某某、程某和田某某在未取得烟草专卖许可证的情况下,共谋以入股的方式共同出资75万元组成非法经营烟草的犯罪团伙,被告人韩某于2019年9月出资50万元加入该犯罪团伙,后来被告人程某追加出资30万元,田某某追加出资15万元。据悉,该犯罪团伙分工明确,王某某负责组织货源、资金管理,田某某负责运输中转,程某、韩某负责销售,随后逐步形成了一条跨境、跨省的地下销售假私烟网络。

  2018 年 12 月至 2019 年 12 月期间,该犯罪团伙从广西上家“阿勇”(姓名不详)处非法购买卷烟共计约2680万支,并在被告人王某某和田某某的安排下,所购卷烟分别经两条运送路线运至我省雅安市雨城区,由田某某负责的中转点分类包装后,转运到成都地区销售。2018年底至2020年6月期间,被告人巫某某在明知被告人王某某未取得烟草专卖许可证的情况下,为被告人王某某介绍联系越南某公司、被告人韦某某非法购买卷烟共计约2740万支,非法获利约14万元。

  2020年7月至12月期间,被告人王某某、韩某共谋再次在未取得烟草专卖许可证的情况下,先后经被告人张某某、韦某某介绍,在农某某(在逃)处非法购买卷烟共计约417万支,其中约389万支由被告人张某某通过其经营的广西防城港市港口区某快递点以快递和快运的方式寄到成都地区销售,其中约336万支系由被告人韦某某帮助从农某某处运至张某某的快递点。

  2019年10月至2020年12月期间,被告人符某某在明知被告人王某某、韩某、程某和田某某等人未取得烟草专卖许可证非法经营卷烟的情况下,帮助被告人王某某等人的犯罪团伙接收非法销售卷烟的赃款,并通过ATM机存现的方式向广西上家支付购烟款。

  “该团伙既通过改装车辆大批量运送假烟,又通过快递方式‘化整为零’小批量多频次寄递假烟,极为隐蔽,不易被发现。”办案人员介绍,专案组依托省市两级公安、烟草情报研判平台和大数据分析,成功掌握犯罪团伙组织架构、活动规律等关键信息。

  在查明该团伙犯罪事实,锁定全部涉案人员后,专案组分三批开展集中收网行动,共抓获涉案人员29名,捣毁非法卷烟仓储点11处,查获涉案卷烟13150条。

  法院经审理认为,王某某、程某、韩某、田某某等29名被告人违反国家烟草专卖管理法规,未经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许可,无烟草专卖许可证非法经营烟草专卖制品,情节特别严重,其行为均构成非法经营罪,被告人王某某、程某、韩某、田某某在共同犯罪中起主要作用,均系主犯。最终,雨城区法院根据公诉机关移送审查起诉时间,并结合各被告人的犯罪事实及自首、坦白和认罪认罚等犯罪情节,分别于2020年7月24日,2021年9月1日、9月24日、11月23日四次开庭审理,并依法判处29名被告人9年2个月至11个月不等的有期徒刑、并处40万元至1万元不等的罚金。

  法条链接 非法经营罪

  《刑法》第二百二十五条:违反国家规定,有下列非法经营行为之一,扰乱市场秩序,情节严重的,处5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违法所得1倍以上5倍以下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5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违法所得1倍以上5倍以下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一)未经许可经营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专营、专卖物品或者其他限制买卖的物品的;

  (二)买卖进出口许可证、进出口原产地证明以及其他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经营许可证或者批准文件的;

  (三)未经国家有关主管部门批准非法经营证券、期货、保险业务的,或者非法从事资金支付结算业务的;

  (四)其他严重扰乱市场秩序的非法经营行为。

  (四川法治报全媒体记者 杨棕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