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宜宾市南溪区法院以“巡回审判+普法宣传”方式,在大观镇公开审判一起非法狩猎“癞蛤蟆”案,部分村干部、村民参与了旁听。
庭审中,被告人王某对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供认不讳。经审理查明,2021年7月25日晚,王某在自家住宅周边,以电筒照明的方式捕获野生蟾蜍(“癞蛤蟆”)21只。次日,王某将捕获的21只野生蟾蜍销售给张某(另案处理)。经鉴定,涉案的野生蟾蜍属于国家保护的有重要生态、科学、社会价值的野生动物。
另查明,南溪区行政区范围内对于列入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名录、四川省重点保护野生动物名录以及国家和省保护的有重要生态、科学、社会价值的陆生野生动物在三、四、五、六、七月为禁猎期。
法院经审理认为,王某违反狩猎法规,在禁猎区、禁猎期使用禁用方法进行狩猎,破坏野生动物资源,情节严重,其行为已构成非法狩猎罪。结合其具有的自首、认罪认罚等情节,判决王某犯非法狩猎罪,单处罚金2000元。
庭审结束后,法官就南溪区常见的陆生野生动物中华蟾蜍、斑鸠、野鸡等野生动物的相关法律法规进行了普法宣讲,倡导大家积极参与到保护野生动物和生态环境的活动中来。
(田书岑 吕会)
法官提醒
“癞蛤蟆”为何不能逮?
“癞蛤蟆”,学名中华蟾蜍,是捕食田野害虫的能手,被收录进《国家保护的有益的或者有重要经济、科学研究价值的陆生野生动物名录》,属于“三有”保护动物,受法律保护。
《刑法》第三百四十一条第二款规定,“违反狩猎法规,在禁猎区、禁猎期或者使用禁用的工具、方法进行狩猎,破坏野生动物资源,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罚金。”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破坏野生动物资源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六条规定,“违反狩猎法规,在禁猎区、禁猎期或者使用禁用的工具、方法狩猎,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非法狩猎“情节严重”:(一)非法狩猎野生动物20只以上的;(二)违反狩猎法规,在禁猎区或者禁猎期使用禁用的工具、方法狩猎的;(三)具有其他严重情节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