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婚外情中,常常伴随对另一方的赠与行为,赠与动机千差万别,赠与物品也五花八门。那么,婚外情所涉赠与应怎么处理,赠与行为的效力如何认定?近日,成都市新津区法院审理了一起涉及婚外情的赠与合同纠纷案,判决被告返还了在他人婚姻存续期间获赠的所有财产。

  怒打官司 丈夫赠与情人财产

  杨某鹃与石某于2007年3月登记结婚,此后10多年里,她与丈夫经历了多次分分合合:2018年11月,两人离婚,随后于2020年9月登记再婚;2020年12月,两人再次离婚,次年3月,两人登记再婚。

  一次又一次的破镜重圆并未给杨某鹃带来理想中幸福的夫妻生活。杨某鹃发现,丈夫与婚外一名异性李某交往甚密,并且还多次通过微信、现金等方式向李某给付财物,其中光是微信转款就有37182.4元。

  冷静下来的杨某鹃决定将丈夫和其情人诉至法院,理由是这些转账发生在自己与石某的婚姻关系存续期间,石某擅自处分夫妻共同财产的行为损害了自己的合法权益,赠与行为无效。遂请求法院判令李某立即返还37182.4元,并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利息。

  庭审中,石某承认其与李某自2020年7月至2021年6月保持情人关系,向李某转款是为了维护与李某的情人关系。而李某则拒不到庭参加诉讼。

  法院判决 返还夫妻共同财产

  杨某鹃与石某分分合合多次,其主张的37182.4元转账是否都发生在婚姻存续期间呢?

  经查明,石某在2020年9月至12月、2021年4月,也就是与杨某鹃的婚姻存续期间,将婚后夫妻共同财产通过微信向李某转账共计15745.4元。法院认为,该案法律事实发生在民法典施行前,故应适用事实发生时的法律、司法解释。《民法总则》第八条规定“民事主体从事民事活动,不得违反法律,不得违背公序良俗”,此条为我国法律规定的公序良俗原则。该案中,杨某鹃提交的微信聊天记录、石某当庭陈述等证据,能够证明在杨某鹃与石某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李某与石某保持不正当男女关系具有高度可能性,石某将婚姻关系存续期间的夫妻共同财产15745.4元赠与李某,双方建立了赠与合同关系。夫妻一方为了保持不正当男女关系而将夫妻共同财产进行赠与实质上违反了公序良俗原则,因而此类合同无效。故杨某鹃要求李某返还15745.4元的诉讼请求成立,予以支持。

  对于杨某鹃诉请的其余款项,由于是在其与石某离婚期间产生的款项,杨某鹃未提交证据证明这些款项属于未分割的夫妻共同财产,故对杨某鹃其余诉讼请求不予支持。关于杨某鹃主张的利息,由于无事实和法律依据,法院也不予支持。最终,法院判决李某向杨某鹃返还15745.4元。

  (四川法治报全媒体记者 朱佳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