死者家属

  直指众人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

  事发后,死者家属将与甘某生前一起游泳的众人及在水库附近租售游泳圈的老板及当地政府一并告上法庭,直指各被告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要求为这起溺亡事故承担侵权责任。

  家属称,事发当天,被告仇某某在明知甘某不会游泳的情况下,在微信群中提议去水库游泳的行为是组织行为。仇某某负有谨慎组织的合理注意义务。

  其次,不会游泳的甘某参加结伴野外游泳活动,是基于对其他游泳者游泳技能的信赖和在发生危难时同伴会救助的合理期待。然而,在发生溺水情况时,同行众人未及时发现并采取救助措施,导致甘某在水库中溺水身亡。故应承担与其过错相适应的侵权责任。

  除此之外,被告刘某某作为农家乐的经营者,其擅自在水库旁租赁游泳圈的行为不仅为非法经营,且向甘某等人提供了游泳圈的租赁服务,促使甘某敢于下水游泳。刘某某为游泳圈租赁服务的提供者,应该对行为人的游泳行为承担安全保障义务,确保游泳圈使用者在游泳中的安全,但刘某某在提供游泳圈后并未尽到相应责任。

  据此,原告认为,被告应该在各自的过错责任范围内承担相应的侵权责任。在诉讼中,原告申请追加了明心寺镇政府为被告,认为明心寺镇政府作为该水库的管理者,其管理行为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在造成他人损害时,也应当承担相应的补充责任。

  被告辩称

  死者生前执意所为系自甘风险

  面对原告的诉求,各被告均不予认可。被告仇某某的委托诉讼代理人辩称:本案所涉游泳行为的组织者不是仇某某,而是死者甘某,损失责任由甘某自己承担。2021年7月28日14时49分4秒,仇某某在跑网约车过程中,因天气太热在微信群里用抱怨的语气提出“哎呀,好久没有去游泳了。想在老寨子(水库)去游哈泳啊,你们游也游不来”,这仅是仇某某有游泳的想法,因其他人不会游泳,不能一起去游泳而表示遗憾,并未起到邀约、邀请的作用。

  庭审期间,多名被告辩称,甘某是组织者。甘某听到仇某某在群里发出的语音后,就直接提议去洗冷水澡,并主动联系他人,先提议去乌龟山水库。有人说乌龟山水库太深很危险,甘某就决定说去老寨子水库游泳,并讽刺了其他胆小的人。甘某生前的积极行为是造成其死亡损失的直接原因。同时,甘某生前是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应当认识到游泳存在着危险性,在明知其不善游泳的情况下还擅自游到深水区将自己置于危险中,其损害结果应由自己承担。也有被告认为,甘某未正确使用救生轮胎,不仅未把自己与轮胎固定在一起,还爬到轮胎上往深水区游,这是自甘风险。同游众人还表示,在甘某溺水后,大家都在各自想办法急救,尽到了及时救助义务。还有被告指出,农家乐经营者所出租的救生圈不符合要求,没有救生绳,不能在甘某和救生圈之间形成联系,甘某在危险时救生圈不能对甘某起到救生的作用,这与造成甘某溺水死亡存在一定的因果关系。

  面对原告诉求,出租救生圈的刘某某则同样不认可。刘某某的委托诉讼代理人辩称,本案案由是违反安全保障义务责任纠纷,老寨子水库既不是经营场所也不是公共场所,被告刘某某不是水库管理者,不存在违反安全保障义务。被告刘某某与本案没有法律上的因果关系或利害关系,故不是本案适格的被告。

  明心寺镇政府也表示,老寨子水库在机构改革后,已划归资中县明心寺镇农业服务中心管理,镇政府不是本案适格被告。另外,老寨子水库已有几十年的历史,其功能是蓄水、灌溉,甘某系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成年人,对游泳风险应当清楚,其未经允许在非经营场所和公共场所内游泳,发生风险应当由其自行承担。同时,明心寺镇农业服务中心已经按照水库管理规定,完善了巡查义务,在水库周边设立了警示标志,多次劝阻人员下水游泳,已经尽到了水库管理者的管理义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