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在线记者 刘佳

  3月14日,四川省保护消费者权益委员会召开“3·15”新闻通报会,公布了四川省2021年度查处侵犯消费者权益十大典型案例、四川省2021年度消费纠纷调处十大典型案例、四川法院2021年度消费者权益保护十大典型案例、2021年全省公安机关打击食药环知领域犯罪十大典型案例。

  四川在线记者注意到,各部门选出的共计40个典型案例中,多个案件聚焦特殊群体保护。“我们关注时代发展带来的消费方式新变化,不断强化对未成年人、老年人等特殊群体的消费权益保护,实现更大范围的消费公平,让他们跟上时代消费步伐,共享发展成果。”省消委执行副主任、省市场监管局副局长孙强表示。

  除此之外,这些案例还聚焦民生痛点难点,类型涉及“舌尖上的安全”、用药安全、居住安全、个人信息安全等一系列人民群众普遍关心关注的问题,及时回应了社会关切,集中体现了“人民至上”的消费者权益保护宗旨。各部门选出的典型案例还聚焦行业隐形规则,净化消费环境。“及时纠正格式条款排除消费者权利、未告知收取费用等行业‘ 霸王行为’,通过办理一案,警示一片、教育一方,规范行业发展,保护消费者合法权益。”孙强说。

  聚焦“一老”:

  会销模式主要瞄准老年人消费群体

  2021年1月26日,绵阳市涪城区市场监管局对绵阳某商贸有限公司经营场所进行检查时发现,该公司体验室现场正播放“海钰牌氨糖”PPT演示文稿,在电脑桌面文件夹中发现服用“海钰牌氨糖”前后对照效果图等宣传内容,且未取得《食品经营许可证》。经查,该公司每天组织开展三场会议或健康讲座,每场会议(讲座)大概有20人参加。为了扩大宣传效果、提升销售额,讲座中宣称其经营的食品、保健食品具有疾病预防、缓解疾病等功效,实际未取得食品生产经营许可,也无法提供相关证明文件。依据《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二条规定,涪城区市场监管局作出行政处罚:没收扣押的海钰软骨素氨糖1瓶(盒)、景寿康沙棘螯合钙13盒、复合酶4盒、纳豆1盒;没收违法所得5.45万元;处货值金额十倍罚款203.53万元;对主要负责人处上一年度从本单位取得收入的1倍罚款共6000元。

  无独有偶。2020年12月2日,泸州市文化广播电视和旅游局执法人员接到举报线索,称某商贸有限公司组织4辆旅游大巴车共载有约200名老年消费者,准备前往外地动物园并参加该公司组织的商品推销会。经查,该公司无法提供组织旅游活动的合法资质,执法人员要求其立即停止活动并当场退还消费者每人100元费用。经查,该公司未经旅游主管部门许可,通过发放宣传资料、赠送鸡蛋面条等方式,招徕173名老年消费者并收取每人100元,组织前往外地动物园旅游并参加商品推销会,其行为违反了《旅游法》第二十八条规定。依据《旅游法》第九十五条第一款规定,2021年1月28日,泸州市文化广播电视和旅游局责令当事人改正违法行为,给予当事人罚款1万元及其责任人罚款2000元的行政处罚。

  随着经济发展和生活水平提高,老年人已经成为重要的消费群体,一些公司通过组织免费、低价旅游向老年人销售商品。案件中涉及的173名消费者均为老年人,权益保护意识较弱,发生权益损害可能性较大,极易造成群体性事件和发生安全事故。“未经许可和变相经营旅行社业务的行为,不仅严重扰乱了旅游市场经营秩序,也导致各类旅游纠纷频发,应加大监管力度,依法维护消费者合法权益”,省消委相关负责人表示。而会销模式主要瞄准老年人消费群体,以养生、保健等噱头诱导老年消费者,甚至从事违法经营活动,尤其在疫情防控期间,还存在疫情传播风险。“因此,上述案件不仅处罚了商贸公司,还依据《食品安全法实施条例》对主要负责人进行处罚,严格落实食品药品安全‘四个最严’要求,保障了消费者生命财产安全。”

  关注“一小”:

  家长和经营者都应加强管理,防止不必要的损失

  涉及未成年人的案件也备受关注。四川省2021年度消费纠纷调处十大典型案例中,就公布了这样一起案例。

  2021年2月,广安市武胜县消委接到消费者投诉,称其13岁的女儿在未得到家人同意的情况下,在当地一家手机店购买了一部价值2559元的手机。消费者认为商家不应该将手机销售给未成年人,与商家协商退货无果。

  经调查,消费者反映情况属实。手机店主销售过程未履行查验身份信息实名上户相关规定,导致未成年人产生与其身份信息不符的大额消费。根据《民法典》第19条“八周岁以上的未成年人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实施民事法律行为由其法定代理人代理或者经其法定代理人同意、追认;但是,可以独立实施纯获利益的民事法律行为或者与其年龄、智力相适应的民事法律行为”之规定,投诉人女儿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其法定监护人未同意、未追认,购买手机行为应属无效。根据《民法典》第157条“民事法律行为无效、被撤销或者确定不发生效力后,行为人因该行为取得的财产,应当予以返还;不能返还或者没有必要返还的,应当折价补偿。有过错的一方应当赔偿对方由此所受到的损失;各方都有过错的,应当各自承担相应的责任”之规定,经调解,双方达成协议: 商家退还购机费2559元;因手机屏幕受损,由消费者赔偿商家屏幕维修费200元。

  北京安博(成都)律师事务所主任陈军认为,本案是一起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实施交易,其行为效力待确认的典型案件。当前,未成年人背着家人进行大额消费、游戏消费的情况屡见不鲜,这也提醒各位家长,既要提高法律防范意识,以身作则帮助和引导孩子树立正确的消费理念,又要培养积极的权益保护意识,以合法手段表达合理诉求。一旦遇到类似事件,及时收集并保留相关证据,有理有据依法维权。同时也提醒经营者,在商品消费交易过程中,应着重审查交易对象的民事行为能力,避免未履行审慎义务承担不必要的损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