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安观察 彭娟 四川在线记者 邓涵予

  3月14日,广安市召开“3·15国际消费者权益日新闻发布会”,公布了10起2021年消费维权典型案例,涉及食品安全、酒店住宿、房地产、未成年人消费、家电等领域。

  2021年3月16日,消费者孙某在广安前锋区某家具城预付了7000元订金购买家具,后因尺寸问题要求退款遭拒。孙某认为,由于挑选家具时没有测量房屋尺寸,订购的家具摆不下,所以要求退订金,而且就凭这个“订”字,可以全额退款。但是商家坚称,商品没有质量问题,消费者就不能违约。经广安市前锋区保护消费者权益委员会(简称为“前锋区消委会”)调解,双方达成一致协议,商家当场退给孙某6800元订金。

  “定金”与“订金”到底有何区别?据了解,只有“定金”适用定金罚则,一方违约应当双倍返还定金或无权要求返还定金;而“订金”则不适用这样的罚则,只有返还或冲抵价款的作用。因此在该案中,商家在填写销货单时填写了“订金”7000元,当合同不能履行时,应无条件退款。而由于消费者孙某的消费兴趣发生转移造成合同不能履行,孙某自愿补偿商家200元。

  前锋区消委会提醒消费者:要科学理性消费,消费时明确合同约定细节,弄清“定金”与“订金”,“订金”可退,“定金”不可退,发生消费纠纷依法主动维权。

  另一个案例则涉及未成年人高消费。2021年2月28日,武胜县烈面镇消费者张女士拨打12315电话投诉,称其13岁的女儿在未经家人同意的情况下,私自用家中的钱在场镇一家手机店购买了一部价值2559元的手机。张女士认为,商家不该在未核实身份的情况下,向未成年人销售手机,要求退货退款。但商家认为,其合法经营,明码实价,自己并无过错,而是家长监管不力导致未成年人乱消费,拒绝退款。

  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相关规定,该小孩独自购买价值2559元的手机与其年龄不相适应,其法定代理人(母亲)也不同意,应为无效的民事法律行为。经广安市武胜县保护消费者权益委员会调节,因该儿童在手机使用过程中将手机屏幕弄花,张女士赔偿商家维修费200元,最终,商家退还购机费2559元。

  该案例提示广大消费者,监护人在监管未成年人消费时,要引导其树立正确的消费观,同时也要学会运用法律进行维权。

  家电故障导致的事故,责任在谁?2021年8月,董先生到广安市保护消费者权益委员会枣山园区分会(简称为“枣山园区分会”)投诉反映:其家中去年安装的某品牌空调突然发生爆炸,引发大火,造成人员受伤、财产损失。

  事后,厂家及经销商表示愿意更换空调,并赔偿房屋外墙及装修损坏等相关费用。然而,因董先生仅提供受伤照片、无法提供就医及其他支出的费用发票,厂家及经销商拒绝其赔偿检查费、医药费、精神损失费等5万元要求。枣山园区分会组织三方进行调解,最终达成一致协议:厂家及经销商同意补偿董先生因本次事故损失的医药费及精神损失费3000元。

  该案例也提示广大消费者,及时检修家电,而当人身安全受到威胁时,要运用法律武器维护自己合法权益,但同时也要保留好相应证据以便调查处理。

  据了解,今年的全国消协组织消费维权年主题,由中国消费者协会确定为“共促消费公平”,广安市将紧扣该主题,以线上线下相结合的方式,开展消费体察、评选、咨询、宣讲等系列活动,让商家与消费者共同参与,营造放心舒心消费环境、提升消费信心,释放消费潜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