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息出借 20 万元 差点鸡飞蛋打

  原告:仅收到 5 个月利息

  法院:“无资质放贷”行为无效

  5月18日,记者从邛崃市法院获悉,该院近日审理一起涉“职业放贷人”的案件,依法判决借款人须及时偿还20万元的借款本金,并驳回了出借人要求借款人支付利息的诉讼请求。

  案由出借20万元,仅收到5个月利息

  2020年底,杨某英因做生意需资金周转,经中间人沈某舟介绍找到蔡某红。当年12月25日,蔡某红与杨某英夫妻二人签订了一份《借款协议》。协议约定:杨某英夫妻二人向蔡某红借款20万元,借期从2020年12月25日起至2021年12月24日止,借款月利率为1.25%。协议签订后,杨某英夫妻二人以其位于邛崃市城区的一套房屋作为抵押担保办理了抵押登记,抵押权人为蔡某红。协议签订当天,蔡某红也如约将20万元转入杨某英银行账户。

  出借20万元给杨某英后,蔡某红每月从沈某舟处按月息2分收取借款利息,到2021年6月共收取了利息20500元。2021年6月之后,蔡某红就再也没有收到利息,他找到沈某舟询问,沈某舟表示杨某英夫妻二人从2021年6月就未再支付利息,也未偿还借款本金。无奈之下,蔡某红于2021年10月将杨某英夫妻二人起诉至邛崃市法院。

  内情中间人吃掉部分本金和利息?

  庭审中,蔡某红表示,沈某舟是做贷款中介的,自己通过亲戚认识了他。近年来自己与沈某舟合作,通过其介绍,与好几名贷款人签订了书面协议向他们出借了借款。书面协议约定的借款月利率都是1.25%,但实际上自己每月都是从沈某舟处按月息2分收取的利息,自己也不清楚沈某舟和贷款人约定的利率是多少。本案的借贷也是如此进行的。

  杨某英辩称,自己做生意需要资金周转,在微信上认识了何某琴,后通过何某琴认识杨某桦,又通过杨某桦认识沈某舟。何某琴、杨某桦、沈某舟三人都是职业做贷款的。2020年12月25日,沈某舟、杨某桦及蔡某红等一行人在邛崃市政务大厅与自己见面并签订了《借款协议》。当时是自己夫妻二人先在《借款协议》上签名,然后沈某舟等人再将《借款协议》拿到另一边签字。自己不清楚《借款协议》的内容,也不认识蔡某红。沈某舟称自己是老板并要求杨某英每月将利息直接打给他。借款后,自己先是按月息3分向沈某舟支付了两个月的利息,后经与沈某舟协商又按月息2分支付了3个月利息。此外,自己还通过杨某桦等中间人向沈某舟支付了部分本金及利息。截至开庭前自己尚欠蔡某红借款15万元。

  判决《借款协议》无效,退还本金

  法院审理后认为,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之规定,原告蔡某红未依法取得放贷资格,其向杨某英夫妻二人出借借款是为了营利,故涉案《借款协议》属无效合同,对原、被告不具法律约束力,二被告应当将据此从原告蔡某红处取得的20万元扣除蔡某红已领取的20500元后全部返还给原告。至于被告杨某英夫妻二人主张的其通过向何某琴、杨某桦转款的方式支付了涉案借款的部分本金及利息,并提交了微信转账记录及银行转账记录。在无其他无证据相印证的情况下,仅凭二被告的陈述,不能证明上述证据与本案具有关联性。最后,邛崃市法院依法判决被告杨某英夫妻二人向原告蔡某红归还借款17.95万元,并驳回原告蔡某红其他诉讼请求。

  (四川法治报全媒体记者 曾昌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