同行人、茶楼老板、劝阻人谁该担责?

  两名男子在饮酒后前往某茶楼催债,其中一人由于催债途中与劝阻人动手中跌倒导致“后遗症”致死亡,其儿子将同行催债人、茶楼经营者、劝阻人告上法庭。近日,天府新区法院审理这起案件,依法判决同行催债人高某在其责任范围内承担相应侵权责任,劝阻人及茶楼经营者均不承担责任,驳回其他诉讼请求。

  酒后催债 起争执后死亡

  2020年8月,徐某、高某饮酒后到天府新区某茶楼催收债务,两人在茶楼与他人发生争执,同在茶楼的林某见状上前劝阻,徐某又与林某发生争执,争执中,徐某不慎跌倒。茶楼中的其他人连忙报警,民警到达后将徐某劝离,后徐某在醉酒状态下离开。次日中午,同行人高某发现,无论怎么呼叫,徐某都没有反应,急忙将徐某送医治疗,后徐某死亡。

  儿子打官司 谁来担责

  徐某的儿子徐某某等人认为,徐某的死亡系头部外伤所致,该外伤是徐某与林某发生肢体冲突时跌倒所致,故林某应对徐某的死亡承担主要责任。茶楼经营者英某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应与林某共同承担赔偿责任。同行人高某与徐某一起讨债,在徐某受伤后未能及时将其送至医院救治,延误救治时间,应与林某、英某共同承担赔偿责任。徐某某遂将3人诉至法院。

  天府新区法院经审理认为,在徐某与他人发生争执时,林某上前劝阻,在遭受徐某殴打时,林某的防卫行为合法且未超过合理限度,争执时间与其就医期间存在较长间隔,无证据证明林某的行为与徐某死亡之间具有必然的因果关系。徐某系醉酒后到茶楼闹事,又在醉酒状态下与他人驾车离开,致自己的生命安危而不顾,故本案不适用《侵权责任法》的安全保障义务规定,劝阻人林某与茶楼经营者英某不应承担侵权责任。同行人高某未对徐某争执行为以及醉酒驾车行为予以劝阻,亦未及时发现徐某的身体异样,迟延将徐某送医,对徐某的死亡负有一定责任,遂作出上述判决。

  宣判后,各方当事人均未上诉,该判决已发生法律效力。

  ●典型意义

  该案承办法官表示,本案系一起因醉酒后闹事引起的侵权纠纷,涉及行为人、劝阻人、经营者、同行人的责任承担问题。本案通过证据上的充分支撑及法律上的严格界定,合理划分当事人侵权责任。明确个人应当是自身安危的第一责任人,需对自身生命健康安全负责。

  其次,对于合法适度的劝阻行为予以肯定,认定善意劝阻人不应承担责任,维护法律和公共利益的行为应当给予法律的积极评价。

  最后,明确同行者在已知同伴醉酒,对事物的认识有限的特定情况下,应承担比普通善意人更重的注意义务,对同伴的死亡有过错的,应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本案凸显了司法公正理念,以公正裁判树立行为规则,对弘扬诚信相待、友善相处、守望相助的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起到积极的宣传和引领作用。

  四川法治报全媒体记者 刘冰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