销售有毒狗肉,被处100万余元公益赔偿
氯化琥珀胆碱是什么药物?
遂宁市安居区法院审判委员会专职委员陈文解释,“氯化琥珀胆碱就是人们俗称的‘三步倒’,被国家列为有机剧毒物,一般被用于麻醉,注射过量可能会引起过敏死亡,服用了含有这种物质的食品过后,很可能会引起轻症恶心、呕吐、头晕,重症是抽搐、心脏骤停、呼吸麻痹,严重的可能导致死亡。”
陈文表示,当氯化琥珀胆碱被用于毒杀犬只,犬只会在数分钟之后窒息甚至死亡,被毒害的犬只体内含有大量的毒素,若被人类食用,会对人类的健康带来风险危害。
正因如此,红星新闻记者注意到,本案除了对田某某追究刑事责任,还作出公益诉讼赔偿判定。公益诉讼起诉人安居区人民检察院向法院提出诉讼请求,判令被告田某某承担支付价款十倍的惩罚性赔偿金1096200元。
辩护律师辩称,主张赔偿的主体是消费者,部分狗肉仅销售给批发商,而未销售给消费者,不应纳入公益诉讼赔偿金额,且已销售给消费者的部分狗肉未就毒性进行鉴定,无法证明其有毒有害。
但安居区法院认为,田某某供述其收购的狗肉全部都是用毒狗药捕杀,并且公安机关扣押的三批尚未卖出的狗肉均检出有氯化琥珀胆碱成分,故可以认定已销售的狗肉均属于被掺入了有毒、有害非食品原料的食品。另外,虽然有部分狗肉尚未出售给消费者,但这些狗肉已卖给了批发商,进入市场进行流通,具有危害不特定公众生命健康安全的现实危险性。
据食品安全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二款规定,“生产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或者经营明知不符合食品安全法的食品,消费者除要求被告人赔偿损失外,还可向生产者或者经营者要求支付价款10倍,或者损失3倍的赔偿金额。”法院认定,本案中因没有消费者在开庭前向田某某提出诉讼,所以检察机关提起公益诉讼,向法院就销售额提出10倍赔偿的情节,符合法律规定。
一审获刑三年,多名家庭成员涉案
根据上述案情,安居区人民法院作出一审判决如下:
被告人田某某犯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20万元;对田某某违法所得109620元予以追缴,上缴国库;对公安机关扣押的冷冻狗肉5499.4kg、飞针22枚予以没收(由扣押机关依法处理);责令田某某支付公益赔偿金1096200元。
一审判决现场,被告人田某某当庭表示不上诉。
红星新闻记者查询到,早在2019年,田某某的弟弟田某家、弟媳魏某某就因收购出售“毒狗肉”被法院判刑,分别获刑4年和2年。那时候田某某在弟弟的屠宰场打工,主要负责烫狗、去毛、运输到冻库等。
该案一审宣判后,红星新闻记者从蓬溪县公安局了解到,田某某的弟弟田某家、弟媳魏某某某、儿子田某也涉及该案被抓获,现已因涉嫌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被移送至蓬溪县检察院。
张金柯 红星新闻记者 杨灵 图据安居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