男子李某发现自己存在某银行的5000元不翼而飞。探究原因,竟是某银行扣划了该笔存款。李某认为权益受到侵害,遂将某银行告上法院。近日,万源市法院开庭审理了这起案件。

  2007年3月,李某与银行签订《借款合同》,约定向银行贷款2万元,期限为3年,若李某逾期未还款,则银行有权从李某账户中直接扣划逾期贷款本息。三年之期已过,李某却并未还款。2018年,银行向法院申请支付令,李某以超过诉讼时效为由提出异议,法院裁定终结督促程序。2021年,银行向法院提起诉讼,后又申请撤诉,法院裁定予以准许。2021年12月,银行发现李某的账户中还剩5000元存款,于是便自行扣划了这笔存款。

  认为自己权益受到侵害,李某遂向万源市法院提起诉讼,主张抵销无效,同时要求某银行返还这笔扣款。

  法院经审理认为,抵销,是指当事人双方互负债务,各以其债权充抵债务的履行,双方各自的债权和对应债务在对等额内消灭。抵销因其产生的根据不同,可分为法定抵销和约定抵销。法定抵销,是指法律规定抵销的条件,具备条件时依当事人一方的意思自治即发生抵销的效力。约定抵销,是指当事人双方合意协商一致,使自己的债务与对方的债务发生抵销的效力。本案中,李某与某银行签订的《借款合同》明确约定若李某逾期未还款,某银行有权随时从李某账户中直接扣划逾期贷款本息。虽然案涉债权已过诉讼时效,不能通过诉讼程序强制债务人履行,但双方的债权债务依然存在。在种类物相同的情况下,某银行可以依照《借款合同》约定以从李某银行账户中扣款的方式行使抵销权,该抵销权的行使一方面并未造成债务人李某的信赖利益损失,符合双方的合同预期,另一方面也符合民法典规定的诚实信用原则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据此,该院判决驳回李某的全部诉讼请求。

  法官提醒

  诉讼时效制度旨在督促当事人牢记诉讼时效期间,及时、有效地行使权利,否则一旦超过诉讼时效,当对方以超过诉讼时效为由抗辩时,权利人将丧失胜诉权利,其实体权利将失去获得法律保护的机会。公民向法院请求保护民事权利的一般诉讼时效期间为3年。权利人向义务人提出履行请求或提起诉讼,均能引起诉讼时效期间重新计算。所以,公民的合法权益受到损害时,应当及时向对方主张权利,以免丧失胜诉权。

  当然,超过诉讼时效仅代表该债权失去法律强制力保护,但并不意味着债权债务关系就此消灭,权利人可通过协商方式与义务人达成新的还款协议进行催收。因此,债权人无论在出借款项时还是在催收款项时,均应留存证据,由此确保债权的实现。

  相关法条

  《民法典》第四百六十五条 依法成立的合同,受法律保护。依法成立的合同,仅对当事人具有法律约束力,但是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五百六十八条 当事人互负债务,该债务的标的物种类、品质相同的,任何一方可以将自己的债务与对方的到期债务抵销;但是,根据债务性质、按照当事人约定或者依照法律规定不得抵销的除外。

  《贷款通则》第二十二条 贷款人的权利。借款人未能履行借款合同规定义务的,贷款人有权依合同约定要求借款人提前归还贷款或停止支付借款人尚未使用的贷款;在贷款将受或已受损失时,可依据合同规定,采取使贷款免受损失的措施。

  小知识

  1、诉讼时效已过,丧失的是什么?

  诉讼时效是指民事权利受到侵害的权利人,在法定的时效期间内不行使权利,当时效届满时债务人获得诉讼时效抗辩权,这种权利便让债权人无法通过法院等司法途径强制要求债务人履行。诉讼时效期间一般为3年,时效期间从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权利被侵害时起计算。但是,从权利被侵害之日起超过20年的,人民法院不予保护。有特殊情况的,人民法院可以延长诉讼时效期间。当事人自愿履行的,不受诉讼时效限制。

  2、为什么本案中某银行行使的是抵销权?

  虽然现在银行转账很便捷,一张卡或一部手机就能将自己的钱转给别人,但无论是普通存款还是理财产品,归根到底可视为存款人与某银行之间成立的储蓄合同。某银行对于存款人而言,具有还本付息的义务,属于合同之债。存款人欠某银行本金及利息也属于合同之债。依照《民法典》第五百六十八条,两种债种类、品质均相同,自然可以行使抵销权。

  3、丧失诉讼时效就拿债务人没有办法了吗?

  超过诉讼时效只是丧失了胜诉权。一旦意识到债权超过诉讼时效,也可以采取积极补救措施,使得诉讼时效重新计算。

  李雪莹 四川法治报-法治四川新闻客户端记者 谭别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