封面新闻记者 宋潇

  12月1日,记者从成都铁路运输第二法院获悉,近日,在四川省公安厅公布的十大非法占用林地的典型案例中,其中一起发生于绵阳市平武县的“5.12”非法占用林地案由成都铁路运输第二法院依法以非法占用农用地罪于近日审理宣判。

  经审理查明,被告人李某所属单位和陈某以签订租用林地协议的形式将生产过程中产生的花岗石废渣倾倒在平武县某林地内,造成大量林地被占用并严重毁坏。经鉴定,倾倒花岗石废渣共占用林地57.15亩(商品林52.42亩、防护林4.73亩),其中属于严重毁坏的农用地面积为38.01亩(防护林1.35亩、商品林36.66亩)。

  法院认为,被告单位与被告人陈某违反土地管理法规,非法占用林地,改变被占用林地用途,在非法占用的林地上堆放花岗石废渣,数量较大,造成林地的原有植被大量毁坏,其行为已构成非法占用农用地罪,且系共同犯罪。被告人李某作为被告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对被告单位的犯罪行为负有直接责任,其行为已构成非法占用农用地罪。

  综上事实,法院最终以非法占用农用地罪依法判处被告单位罚金人民币七万元;被告人李某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万元;被告人陈某有期徒刑一年四个月,缓刑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七万元;

  同时,附带民事公益诉讼被告单位和陈某在未取得林业主管部门占用林地许可的情况下,非法占用林地堆放花岗石废渣的行为同时对生态环境造成了损害,侵害了社会公共利益,除应受刑事处罚外,还应承担修复生态环境的民事责任。附带民事公益诉讼被告李某作为被告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在履行职务过程中造成生态环境损害,其修复生态环境的民事责任由被告单位承担。

  最终,附带民事公益诉讼被告单位、陈某在毁坏的林地上应补种油桐树苗2000株,保证三年造林存活率85%以上;如未按照上述标准进行生态环境恢复,则应支付生态修复费用人民币24000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