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现代食品、药品标准体系和法律框架下,食品就是食品、药品就是药品;食品中不能混杂药品,否则可能涉嫌制售有毒有害食品罪;药品中也不能混杂食品,否则可能涉嫌制售假药罪。

  近日,四川宜宾市江安县公安局公布一起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典型案例,涉案金额高达700余万元,提醒市民防范以添加有效西药成分制作而成的所谓“中草药”保健品的危害。12月23日,红星新闻记者从江安县公安局了解到相关案件细节,受害人以老年人为主,多患有高血压、糖尿病等疾病。

  案发:

  “中草药”保健品专骗高血压、糖尿病老人?

  警方调查发现内含处方药

  据办案民警介绍,时间回溯到今年3月15日,江安县公安局接到群众线索举报:江安镇尹某某的门店涉嫌销售非法保健品牟利,可能严重危害身体健康。负责食品、药品管理和执法的江安县公安局森警大队与江安县市场监督管理局立即组织人员开展调查。

  根据《GB16740-1997保健(功能)食品通用标准》第3.1条将保健食品定义为:保健(功能)食品是食品的一个种类,具有一般食品的共性,能调节人体的机能,适用于特定人群食用,但不以治疗疾病为目的。

  经查,2021年4月以来,尹某某针对患高血压、糖尿病的老年人为主要销售群体,谎称所销售的保健品中主要成分为“中草药”,利用受害人相信中药无副作用的心理,诱导消费者购买自己在“某保健品网上”进购的保健产品。

  经警方依法检测,尹某某销售的保健品中含有氨氯地平和盐酸二甲双胍。

  据悉,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已将盐酸二甲双胍列入《保健食品中可能非法添加的物质名单(第一批)的通知》(食药监办保化201233号)文件中。另外,在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药品检验补充检验办法和检验项目批准件2009032的补充规定中,又将氨氯地平列入非法添加的降压物质。

  江安警方表示,本案中尹某某所销售的保健品按照国家规定属于食品类别,盐酸二甲双胍、氨氯地平系处方药,属于药品,均不能添加在食品中。因此根据相关法规,尹某某所销售的保健品属于有毒、有害食品。

  “上家”:

  曾是中医药大学生,做过医药代表

  成本不到30元,最高卖到200元

  江安警方通过对尹某某的购货线索进行研判分析,专案组很快锁定了尹某某的上家——位于广西桂林的供货商梁某。

  江安公安立即循线追踪,并在当地警方配合下很快确定了梁某的居住地点。经过多日蹲守,警方于8月1日在广西桂林将梁某抓获。同时,办案民警找到了生产窝点及库房,当场查获有毒、有害保健食品成品的胶囊63件,半成品胶囊19麻袋,胶囊12万颗,还有做包装的胶囊、说明书、生产设备等,已查实涉案金额达700万元。

↑犯罪嫌疑人梁某 警方供图↑犯罪嫌疑人梁某 警方供图

  经讯问,犯罪嫌疑人梁某交代,他曾是某中医药大学学生,毕业后主要从事药品销售。从2018年开始,自己制作保健品,挂在网上进行售卖。“根据梁某的学习和工作经历,可知其对食品、药品、中药、西药应当有足够的认知认识,因此其违法犯罪的主观恶性较大,完全是故意犯罪,故意坑害老百姓。”民警表示。

  办案民警告诉红星新闻记者,本案中所销售的保健品,一盒成本约为25-28元,梁某以40元每盒的价格卖给尹某某,尹某某进购后,相同的产品再以每盒160-200元卖出,利润惊人。

↑警方在犯罪嫌疑人梁某家查获的现金 警方供图↑警方在犯罪嫌疑人梁某家查获的现金 警方供图

  民警表示,保健品在法律定性上归属“食品”一类,保健品不是药品,不能直接用于治疗疾病,只是人体机理调节剂、营养补充剂。“希望广大人民群众不要迷信保健品广告宣传的效用,若过度服用保健品,严重的可能危及生命。”

  目前,案件已被江安警方依法移送至检察院,案件正在进一步侦办中。

  彭正俊 红星新闻记者 罗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