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办法》(以下简称“实施办法”),经四川省第十三届人大常委会第三十八次会议审议通过,将于2023年3月1日起施行,这是实施办法自2012年修正后的首次全面修订。

  2月7日,四川省自然资源厅管制处就实施办法中,执行土地用途管制制度、土地利用年度计划、永久基本农田转为建设用地以及临时用地等内容进行解读。

  其中第三十二条提到永久基本农田转为建设用地的,报国务院批准。国土空间用途管制处介绍道,国务院和省级人民政府按照是否占用永久基本农田划分农用地转用的审批权限。占用永久基本农田的,由国务院批准;不占用永久基本农田的,由国务院或者国务院授权省政府批准。

  解读提到,本条第二款是对圈内批次用地农用地转用审批的规定;第三款是对圈外单独选址建设项目用地农转用审批的规定。所谓圈内批次用地是指,在国土空间规划确定的城市和村庄、集镇建设用地范围内,由市、县人民政府按照批次申请的建设用地。

  对过去按照建设项目申请用地的“点菜式”的建设用地管理模式,实施办法确立了规划在建设用地布局中的核心作用。

  其中提到,先由规划划定城市和村庄、集镇建设用地的范围,规划划定后,一般建设项目都应当在规划确定的城市和村庄、集镇建设用地范围内来安排,这就是城市和村庄、集镇圈内批次用地。圈内批次用地按照规划的审批权,由批准规划的国务院和省级人民政府来分批次批准农用地转用。能源、交通、水利、矿山、军事设施等建设项目可以根据项目的特点,在国土空间规划确定的城市和村庄、集镇建设用地范围外申请建设用地,也就是圈外单独选址建设项目用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