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讯(四川法治报全媒体记者 周夕又)借1000元,要砍掉300元的利息,也就是说,实际拿到手的只有700元,这就是所谓的“砍头息”。资金周转困难时,许多人会借钱应急,但稍不注意就会遭遇“砍头息”或者变相“砍头息”,如遇同类情况,该如何认定借款本金?近日,成都市青羊区法院审理了一起民间借贷纠纷,判决“砍头息”违法,不应给予司法保护。

  李先生的公司资金周转困难,到处寻找可以贷款的途径。此时,成都一融资担保公司主动联系李先生,称可以通过银行放贷,但需要收取3.3%的服务费和手续费。听到这么高的服务费和手续费,李先生犹豫了,但由于急需资金,他只好答应担保公司的要求。

  等到了还款日,李先生只偿还了部分本金和利息,关于未还款部分,双方起了争执,担保公司认为李先生应该足额支付包括服务费和手续费在内的本息,但李先生认为这不符合法律规定,担保公司便将李先生诉至法院。

  青羊区法院审理认为,融资担保公司无贷款资格,双方法律关系属于民间借贷;融资担保公司要求给付3.3%的服务费和手续费无事实和法律依据,属于非典型的“本金中扣除利息”行为,俗称“砍头息”,不应给予司法保护。

  最终,法院判决,扣除服务费和手续费后,李先生偿还剩余本息。

  法官说法

  民间借贷必须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发生,否则将承担相应的法律后果。民间借贷出借人不得将利息预先在本金中扣除,否则将影响本金及利息数额的认定,出借人将利息预先在本金中扣除后,仍主张按借款凭证记载的本金偿还借款及利息的,法院将以实际出借金额计算本金及利息。

  法官提醒借款人,在借贷时,首先,选择正规渠道并查看是否具有相应金融借贷资质;其次,保存好金融借贷合同及相应证据;最后,如有任何在本金中预先扣除利息或不明收费都应警惕,“砍头息”不受法律保护。

  法条链接

  《民法典》第六百七十条借款的利息不得预先在本金中扣除。利息预先在本金中扣除的,应当按照实际借款数额返还借款并计算利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