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新网四川新闻3月11日电 (吴平华)离婚后遭受家暴,《 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家庭暴力法》和“人身安全保护令”还会管吗?近日,成都市青羊区人民法院向一起离婚后遭受家暴案件的当事人发出人身安全保护令,及时制止了家暴行为,维护了受害妇女的人身安全权益。

  吴某(女)与陈某(男)于2007年4月6日第一次登记结婚,于2008年4月24日生育婚生女陈某某。2015年,经过两次协议离婚又再复婚后,吴某起诉来院要求与陈某离婚,成都市青羊区人民法院判决二人离婚,陈某某随父亲陈某生活,陈某某的抚养费由陈某负担至陈某某独立生活时止。吴某、陈某离婚后仍一起居住。2023年7月16日,陈某饮酒回家后,与吴某因女儿陈某某教育问题发生争吵,打骂吴某和陈某某。后吴某和陈某某向成都市青羊区某派出所报警。2023年7月20日,派出所向陈某出具家庭暴力告诫书。2023年8月8日,吴某、陈某某母女向青羊区人民法院申请人身保护令,要求禁止陈某对申请人实施殴打、辱骂、威胁、恐吓等暴力行为,同时责令陈某迁出申请人住所。

  成都市青羊区人民法院收到申请后随即立案,承办法官何丽在接到案子后,仔细分析案情,并迅速对二申请人与被申请人分别进行谈话,了解具体情况。经过审理查明情况属实后,承办法官立即发出人身安全保护令,裁定内容如下:一、禁止被申请人陈某对申请人吴某、陈某某实施殴打、辱骂、威胁、恐吓等暴力行为;二、被申请人陈某自本裁定作出之日起五日内迁出与母女二人同住的位于成都市青羊区某小区房屋。

  审判法官表示,《 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家庭暴力法》不仅明确规定了家庭暴力的具体侵害行为方式,更是对妇女婚前婚后乃至离婚后人身安全保护的全覆盖,离婚后发生的家庭暴力亦属于人身安全保护令调整的保护范围。本案人身保护令的作出,彰显出人民法院坚决反对家庭暴力、维护家庭和谐的鲜明立场,用国家司法力量为妇女家庭权益构筑安全屏障。(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