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法治报-法治四川新闻客户端讯(黄霞 周彦君)货车司机帮助他人卸货,不料卸货过程中发生意外,好意协助的货车司机被起诉要求赔偿125万余元。他应该承担法律责任吗?近日,合江县法院审理了这起人身侵权责任纠纷案件。

  2021年4月,货车司机唐某承接了一笔石材货运业务,按照发货人的委托运输石材。当日,唐某驾驶货车将石材运送至收货人李某经营的合江某石材厂卸货。车辆停靠好后,李某组织安排卸货。李某本人在货车仓栅中操作,用遥控器操控吊车将板材搬运至地面,唐某在货车仓栅靠近车头处协助李某。在吊装石材板过程中,因操作不当,货车发生颠簸后失去平衡向一侧倾斜,导致仓栅中的石材倒塌,压倒李某致其受伤,经送医抢救无效后死亡。李某的亲属提起诉讼,要求驾驶员唐某赔偿李某死亡的损失125万余元。

  法院经审理后认为,唐某承接的运输业务未包括装货和卸货,唐某的合同义务为将货物运送至指定地点交予托运人指定的收货人。唐某将货物运送到达卸货点后,李某作为托运人指定的收货人对货物进行验收并卸货,此时,唐某已完成运输合同的交货义务,对运输的板材不再有管理义务。唐某在运输货物过程中虽存在超载事实,但超载运输的风险主要发生在车辆行驶过程中,卸货事故发生时车辆处于停止状态,车辆货物超载与卸货过程中石材倾倒之间不存在必然联系。

  李某从事石材加工行业多年,收货后本人操作吊车对货车仓栅中的板材予以吊装卸货,安排员工在地面接应,唐某在仓栅中进行义务的协助工作,在协助过程中无不当举动,对石材倾倒的结果不存在过错。故李某亲属要求唐某赔偿李某死亡的经济损失125万余元的请求,不符合法律规定,法院驳回了原告的诉讼请求。

  ● 法官说法

  本案是一起人身侵权责任纠纷,适用侵权责任的一般归责原则——过错原则,即行为人有过错,行为人的过错与受害人损失的发生有因果关系。本案中,唐某就李某的死亡后果没有因果关系的过错行为,则无法律上的赔偿责任。

  “死者为大”,保护弱者是传统观念。法院审理案件要化解矛盾、案结事了,但更要明确是非问题,分清对错,既要保护人民群众合法权益不受侵犯,也要让无辜者不致蒙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