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法治报全媒体记者 李丹)记者从昨(25)日召开的宜宾法院知识产权司法保护新闻通气会上获悉,宜宾某食品公司因涉嫌侵权“李子柒”商标和不正当竞争行为,被四川子柒文化传播有限公司起诉至法院。后经宜宾中院审理,认为该食品公司的行为构成不正当竞争,但不属于商标性使用,故没有侵害“李子柒”商标权,判令该食品公司赔偿四川子柒文化传播有限公司损失7元,并在省级报刊上发布声明以消除影响。
据悉,宜宾某食品公司在制作超市商品条码系统录入和商品标签制作时,误将“重庆冠生园十全十美月饼礼盒”的商品名称写为“李子柒月十全十美月饼礼盒”。标记错误的月饼礼盒自2021年9月1日开始在该公司店面进行销售,至2021年9月7日发现错误后,该公司将产品名称重新更正,这期间共计出售月饼6盒,销售总金额3187.3元。宜宾市翠屏区市场监督管理局于2021年12月21日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书》,认定宜宾某食品公司在销售该月饼过程中存在价格欺诈行为,责令其改正违法行为,罚款51000元。
2022年1月5日,四川子柒文化传播有限公司以宜宾某食品公司侵害其商标权及不正当竞争为由,向宜宾中院提起标的额7元的诉讼请求。
在该案审判过程中,宜宾中院对宜宾某食品公司的行为是否对消费者选择商品的来源起到引领、识别作用,是否引起公众混淆、误认进行了深入分析,对该食品公司构成商标侵权还是不正当竞争进行了界定。
宜宾中院经审理认为,宜宾某食品公司根据供货商提供的《新品申请单》制作了错误的商品价签,并出具了错误的商品发票,但商品发票系消费者购买后才获得,对消费者选择商品的来源起不到引领、识别作用,故发票中存在的“李子柒”的字样不属于对“李子柒”商标的商标性使用。宜宾某食品公司未在涉案商品本身及包装上使用与“李子柒”商标相同或相近似的商标,涉案商品的包装礼盒上有“冠”字商标,且有生产厂商、出产地等足以识别商品来源的信息,仅在商品价签及促销价签中标注“李子柒”的字样,不足以起到区分商品来源的作用,达不到商标的指引性功能,因此该食品公司的行为没有侵害“李子柒”的商标权。因宜宾某食品公司在涉案商品的促销价签上标注“李子柒”字样,让消费者误认为涉案商品与“李子柒”品牌存在关联,故该食品公司的行为构成不正当竞争行为。
2022年6月16日,宜宾中院判决宜宾某食品公司赔偿四川子柒文化传播有限公司损失7元。宣判后,双方均未提出上诉。
承办法官表示,当下,一大批新兴产业和品牌遭到了较多的“山寨”、模仿、“搭便车”等不正当手段的侵权。该案对规范竞争行为、认定侵权性质和责任以及保护新兴(互联网)品牌方面具有重要意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