入狱后坚持申诉

  何军入狱后一直在坚持申诉,称自己没有犯案,“是因为遭遇了侦查机关的刑讯逼供才承认了强奸以及串供。”

  何宪海接受记者采访时否认曾经唆使何军翻供、请人作伪证,“但因顺庆区检察院刑讯逼供,只能在认罪笔录上签字。”

  上游新闻记者注意到,材料中提到,何军强奸案中的陶某、江某两位受害者的笔录显示,两起强奸案发生在同一时间段内,相互矛盾。负责案件侦查的西城派出所1995年3月曾就此作出说明,称“在询问江某的笔录中,因记录人疏忽,将8月15日凌晨三点多钟记为‘8月15日晚上三点多钟’,同时将8月14日晚上大约12点钟过后到凌晨一点钟的样子记为‘8月15日晚上大约12点钟过后到凌晨一点钟的样子’。”

  “我们看到报道后,才知道何军被抓是因为强奸,还强奸了两个人。”何军的父亲何宪海当时经营一家中药材公司,同时也是顺庆区人大主席团成员和工商联常委,“8月13日晚上何军跟几个人一起到成都进货去了,8月15日凌晨才回来,你说他8月16日凌晨强奸了人我还可以理解,但是他在8月15日凌晨根本没作案时间啊。”

  1994年11月16日,证人蒋某、陈某、胡某等四人分别做了笔录,他们称8月13日到15日凌晨确跟何军一起到成都进货,何军没有强奸受害人江某的时间。1995年4月5日,何军在顺庆区检察院的讯问笔录中再次翻供,称案发时到成都进货为“假话”,承认强奸受害人陶某,但仍否认强奸江某。

  案卷资料显示,1995年10月1日,何宪海就“作案时间矛盾”写了情况反映,递到顺庆公安分局预审科。何宪海并不知道,在此前几天的9月21日,顺庆区检察院再对何军讯问时,何军已开始翻供。

  关键证据被销毁关键证人失踪

  曾参与了何氏父子申诉的知情人对上游新闻记者表示,在案的何军强奸两名受害人的证据并不充分,受害人江某一案中的证据没有精斑的血型鉴定,同时侦查方也没有到成都进货市场取证,“此案有刑讯嫌疑。”

  案件卷宗显示,何军强奸江某一案中,南充中院认定犯罪事实时采纳的是被害人江某的陈述,证人严某、何某的证言,何军的供认,以及南充市中心医院对江某的伤情检查记录,但其中仅有伤情记录这一旁证,而且这份伤情记录也只有“头皮血肿”和“右腋下及左下腋皮擦伤”的结论,并无强奸的直接客观证据。

  顺庆公安分局刑侦大队曾就此出具说明,称江某曾交来女式内裤一条,“随即交法医鉴定是否有精液精斑及血型”,法医鉴定书中只提及内裤上有精斑精虫,未与何军核对血型。该法医后来出具一份说明,称“本案材料在今年(1995年)四月初分局办公楼搬迁新楼时清理销毁,无法进行血型检验。”

  更为蹊跷的是,两次目击何军强奸的关键证人严某在庭审前突然消失,其所作的证言成了“孤证”。顺庆公安分局刑侦大队1995年7月就此出具了一份说明,称严某犯下了杀人案件后消失了踪影,“嫌犯现在缉拿中。”

  律师认为办案程序和证据有问题

  资料显示,何军强奸案引出何宪海的包庇案始于1995年4月1日,当天负责案侦工作的西城派出所出具一份情况说明,称何宪海在何军强奸案中公开诬陷、诽谤办案人员,多次为其子何军制造伪证,收买授意他人提供伪证,要求追究何宪海的刑事责任。

  《降服罪恶父子》一文披露,4月2日晚,顺庆区检察院起诉科制定了侦查方案,“决定采取先外后里,层层突破的策略,首先选择证人为突破口,最后再运用证据突破何宪海父子。”

  4月3日,证人蒋某等3人在顺庆区检察院起诉科同时翻供,称此前在公安局预审科所讲的“8月13日到15日凌晨与何军一起到成都进货”是何宪海请客吃饭后授意作的伪证。除了笔录,这些人当日还写下“检讨”或“交待”,矛头直指何宪海。4月4日,何宪海被顺庆区检察院传唤并监视居住。当日笔录显示,何宪海坚持何军1994年8月13日晚到15日凌晨在成都进货,且有发票证明。此时,检方未直接询问伪证的相关事宜。

  4月9日晚,何宪海翻供,承认自己请蒋某、陈某等人作伪证,同时还托关系到收审所和看守所与何军串供。在4月10日和4月13日的两次讯问中,何宪海都确认了“犯罪事实”。4月14日他还写下《检讨书》忏悔。其后,又有多人证实何宪海“请客授意作伪证”和“托关系与何军串供”的包庇罪行。何军的笔录中也交待了串供过程。

  1995年11月22日,何宪海在法院受审。庭审笔录显示,何宪海当庭只承认向有关部门递交了申诉材料和进货发票,否认跟何军串供以及请人作伪证。何宪海当时的辩护律师指出,指控何宪海的一些证词前后矛盾,值得怀疑,而当时何军强奸案还没定案,是否到成都进货等细节尚未确认,此种情况下先审何宪海的包庇案不恰当。顺庆区法院并未采纳这些发言,在12月以包庇罪判处何宪海有期徒刑4年。

  “不仅仅是口供,这个案子在程序和证据上也有很大问题。”曾为何家提供法律援助的律师对记者表示,从刑事案件侦查程序上来说,当年顺庆区检察院只是出具了传唤和监视居住的文书,却变相将何宪海拘留羁押到检察院讯问,这属于非法拘审,期间所获证据不应采信。“况且何宪海当时是顺庆区人大代表,据《代表法》应先经区人大批准才能限制其自由”。除了刑事侦查程序的缺陷,何宪海被指控在收审所串供时也存在了问题,该律师说,“我曾经找过收审所,他们不承认串供,其实也可以想见,去探望肯定有公安人员在场,如果真有串供他们会不知道吗?”

  南充中院:未发现刑讯逼供

  对于当事人和诸多证人的说法,案件的侦查机关、公诉机关相关人员也都进行了回应。早在2014年,此案主要的办案人员杨某曾回应,诬告的指控是不成立的,“这个案子不怕查,当初没有刑讯逼供。”曾在顺庆区检察院参与讯问何军的何某也否认侦查、检方讯问等过程中有违法取证的情形,在他看来,何宪海申诉很多年了,检察院、政府、纪委都进行过核查,“我不担心,没得任何需要顾虑的东西。”

  在何家父子多次申诉过程中,南充公检法机关也多次回应:南充市公安局2006年回复,何家反应的问题“已不属于公安管辖”;2008年4月,南充中院驳回何宪海的申诉,称未发现办案人员有刑讯逼供以及办案程序违法的情况;2008年6月,四川省高院就何军强奸一案决定“不予立卷审查”,称其申诉理由不合法律规定的再审立案条件;2010年4月和9月,顺庆区检察院和南充市检察院先后驳回何宪海的申诉。

  2月27日,针对何宪海提出的信访材料,四川省人民检察院书面作出回复,称经过该院审查,相关材料“符合我院受理条件,我院依法受理。”

  已经73岁的何宪海对法律监督机关的这份书面回复充满了期待,“这可能是我最后一次的申诉了,希望能有一个让我信服的结果。”

  上游新闻记者 沈度 实习生 陈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