警方出击:

  盗猎者借枪杀害两头黑熊 

  一伙人帮忙转运出售,涉案人员全部到案

  案件告破看似已触手可及,但犯罪嫌疑人供述的诸多疑点仍让民警无法释怀。据犯罪嫌疑人供述,黑熊是被猎套套住后致死的,但具体如何死亡的,他们却闭口不谈。

  一只成年野生熊体重有数百斤,且攻击性极强,如果说是套住后被人用物件砸死,但一般人员根本不敢贸然上前;如果说是被套住后饿死,也不符合常理,因为熊的皮下脂肪厚实,冬眠时饿上一两个月也没问题,况且被查获的熊死体的下脂肪还很厚实。

  难道泽某等人还有其他违法犯罪行为未被发现?专案民警认定,现场有明显的野生动物挣扎痕迹,足以证明被猎杀物在被猎套套住后并未立即死亡,因此判断造成其死亡的另有作案工具。

  民警首先怀疑犯罪嫌疑人使用枪支,但在对熊死体反复勘验后,未发现有明显的枪口创伤,直至民警使用金属探测仪进行探测,最终在两只熊死体的头部内发现金属异物的存在。至此,犯罪嫌疑人廖某某彻底放弃狡辩,供述了“一伙人使用猎套套住熊后,其继续使用小口径步枪枪击熊头部致其死亡”的犯罪事实。

▲民警在调查中▲民警在调查中

  根据嫌疑人供述,专案组民警在异地一陡峭山崖处提取到小口径步枪1支。而这支枪,正是杜某某已故父亲遗留的,但杜某某不仅没上交,反而将枪借给了同村的廖某某。

  此时,泽某的心理防线也彻底瓦解,再次交代其“于2022年6月伙同外县人员年某、仁某、帮某非法捕猎野生动物及贩卖运输”的犯罪事实。

  很快,相关涉案人员全部到案,以泽某、杜某某为核心关联的两起重大危害珍贵、濒危野生动物案至此全面告破。

  受审获刑:

  提供枪支商人、盗猎者等均获刑 

  警方:无论什么人犯法都要受法律严惩

  今年年初,稻城县人民法院依法对此案进行了公开审理。

  红星新闻记者获取的判决书显示,法院认为,被告人泽某以非法买卖为目的,非法买卖枪支;为谋取非法利益,伙同他人猎捕5只獐子、1只毛冠鹿,并将猎捕的5只獐子出售给他人,收购他人猎捕的2只黑熊等。

  被告人廖某某非法持有从被告人杜某某处借来使用的枪支,两人构成非法持有枪支罪。被告人廖某某非法猎捕2只黑熊、2只猕猴,被告人杜某某帮助被告人廖某某运输、出售2只黑熊,构成危害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罪。

  最终,被告人泽某、廖某某、杜某某等14人分别被判处1年至7年不等的刑罚。

▲犯罪嫌疑人指认被猎杀的黑熊▲犯罪嫌疑人指认被猎杀的黑熊

  “无论什么人,有什么样的经济和地位,只要触犯了法律,一样受到法律的严惩!”甘孜警方介绍,《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一条规定,非法猎捕、杀害国家重点保护的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的,或者非法收购、运输、出售国家重点保护的珍贵、濒危野生动物及其制品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违反狩猎法规,在禁猎区、禁猎期或者使用禁用的工具、方法进行狩猎,破坏野生动物资源,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罚金。违反野生动物保护管理法规,以食用为目的非法猎捕、收购、运输、出售第一款规定以外的在野外环境自然生长繁殖的陆生野生动物,情节严重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警方强调,作为一名社会公民,必须敬法之权威,不得轻起冒犯之心;必须畏法之严厉,时刻对照高悬的法律明镜。必须心有所畏、行有所止,时刻提醒自己不触碰法律禁区。

  白玛曲珠 红星新闻记者 蒋麟 图据稻城警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