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县文江镇滨河路案发现场高县文江镇滨河路案发现场

  封面新闻记者 陈章采

  斗殴过程中持刀杀死被害人究竟是防卫过当还是故意伤害致人死亡?被告人判处缓刑是否适当?2022年11月25日,封面新闻报道了23年前在四川高县文江镇发生的一起案件:被告人在斗殴过程中杀死被害人后,被法院判处缓刑,被害人母亲坚持申诉长达23年。8月31日,四川省高县检察院对被害人江涛的母亲聂钦玉(此前报道为聂卿玉)刑事申诉案举行了公开听证。

  据了解,申诉人聂钦玉不服四川省宜宾市中级法院(2000)宜中刑一终字第5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书》,向宜宾市检察院提出申诉,请求检察机关提出抗诉后。经四川省检察院交办,宜宾市检察院将案件转高县检察院办理。

  申诉理由

  被告人不是正当防卫

  申诉人聂钦玉认为:高县法院(1999)宜高刑初字一审判决书关于张传忠故意伤害(致人死亡)一案认定事实不清,被害人江涛“侧身面对”被告人张传忠不符合逻辑,被害人没有对张传忠实施危害行为;被害人持枪没有依据,张传忠不具有正当防卫的基础条件,其行为系故意伤害致人死亡。一审判决和二审判决认定被告人杀害被害人系防卫行为属于严重事实认定错误。

  聂钦玉还认为,本案适用法律错误,被告人适用缓刑严重违反法律规定。被告人故意伤害致被害人死亡,其民事责任应当包括死亡赔偿金赔付。

  聂钦玉称,诉讼中审判员、检察官和公安办案人员共同取证,严重违反刑事诉讼分工制约规定,采信的言词证据均系与被告人关系密切一方,且没有经过证人出庭作证查清事实。

  被告人的辩护人何云参与本案辩护时未取得律师资格,其参与本案辩护和调查取证,导致本案证据违法和程序严重错误。

  审查认定

  事实与判决书完全一致

  高县检察院称,经承办人审查申诉材料,查阅公安机关侦查卷、法院内电子卷宗,现已审查终结。

  经审查认定:1999年8月3日凌晨1时许,江涛(被害人,已死亡)、胡印、李远波、叶小春四人酒后到高县文江镇滨河路“港湾发廊”按摩,因要带店内女服务员外出被店主李夕芬拒绝,江涛等人即对李夕芬进行殴打。附带民事诉讼被告人李庆、张传正闻讯赶至劝解,江涛先出手打张传正,双方发生扭打,后被闻讯赶到的李夕芬之夫陈华君及旁人劝开,李庆、张传正离去。江涛扬言报复后离去。

  李庆、张传正走到滨河宾馆楼下,被告人张传忠(张传正之兄)闻讯赶到,先将张传正、李庆劝上楼后,又将叶小春等人劝走。张传忠正欲上楼时碰见附带民事诉讼被告人曾飞,曾飞正向张传忠询问原由,适逢江涛纠集何吉康、何沙、樊朝成、胡印等人手持火药枪、刀、木棒等凶器沿滨河路四处搜找李庆、张传正意图报复。江涛误认为曾飞为陈华君,手持火药枪冲上去用枪管顶着曾飞的头并对曾飞进行殴打。张传忠上前劝阻,江涛又用火药枪抵着张传忠的头并殴打张传忠。何沙、樊朝成等也围着打曾、张二人。

  李庆、张传正闻声后先后冲下楼,江涛又冲上去打李庆。何沙一手持刀一手持火药枪顶着张传忠的头不准张传忠动。张传正从后面抱住何沙将其按翻在地并去抢何沙手里的枪,张传忠也扑上去抢何沙手里的刀。何吉康上前手持火药枪指着张传正,张传正抢下何沙手中的枪举枪与何吉康对峙。张传忠抢下何沙的刀将何砍跑后退回,此时李庆已被江涛等人打跑,樊朝成双手举刀向张传忠乱砍,张传忠举左臂抵挡被砍伤后,顺手一刀刺中樊腹部,樊退到一边蹲下。张传忠又见前方两米左右江涛持枪侧身面对自己,便持刀猛冲一步刺中江涛右下腹后转身逃离。江涛经抢救无效于当日凌晨4时许死亡,用去医疗费、火化费、安埋费等共计6776元。

  经高县公安局法医检验,江涛系单刃尖刀刺破下腔静脉致急性大失血死亡。张传忠于1999年8月8日到高县公安局刑警大队投案自首。

  检方观点

  不存在证据违法和程序错误

  根据审查认定的事实、在案证据和案发时相关法律规定,检察机关对申诉人提出的申诉理由一一予以了说明。

  被害人江涛纠集多人持枪、刀等工具对被告人张传忠、证人曾飞等人实施不法侵害的过程中,张传忠为保护其人身权利免受正在进行的不法侵害而实施的反击,具备正当防卫的基础条件,系防卫行为。其明显超过必要限度给不法侵害人造成重大损害,侵犯了公民的人身健康权利,构成故意伤害罪。被告人张传忠主动投案,到案后如实供述主要犯罪事实,系自首,可从轻或减轻处罚。高县法院一审判决适用法律准确,认定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对被告人张传忠适用缓刑适当。宜宾市中级法院对申诉人提出的死亡赔偿金不予支持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规定(案发时法律称谓)。

  案件进入审判阶段后,审判员、检察官和公安办案人员共同对案件事实进行证据核查,不存在申诉人提出的违反刑事诉讼分工制约的规定情况。

  在案证据不能证明辩护人何云辩护时是否取得律师资格。本案生效判决系宜宾市中级法院终审判决,判决书显示何云未担任被告人张传忠的辩护人。且何云是否取得律师资格对本案事实认定没有直接和间接的关系。

  检察机关表示,本案不存在证据违法和程序错误的情况。

  家属质疑

  受害人手持的那把枪究竟在哪里?

  高县检察院邀请的三名听证员听取了检察机关介绍的案件情况后表示,本案不存在证据违法和程序错误的情况。

  聂钦玉、江涛的哥哥、姐姐和委托代理律师参加了听证。被害人亲属认为,不管是两级法院判决书审理查明的事实,还是检察机关审查认定的事实,依据全部来自与被告人张传忠关系密切方的证词,缺乏该案最关键的证据:认定江涛对准被告人张传忠的那把火药枪。亲属表示,作为关键证据的火药枪如果缺失,江涛手持火药枪对准张传忠这一关键事实就不能认定。张传忠就不具备正当防卫的基础条件。

  亲属还表示,从查明的事实来看,被告人张传忠先后持刀刺伤何沙、樊朝成,后将被害人刺伤致其死亡,已明显构成故意伤害罪,适用缓刑明显不当。

  检察机关表示,将综合听证员和被害人亲属意见后,对聂钦玉刑事申诉案作出审查结论。

  封面新闻将密切关注检察机关的审查结论。